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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66/2018-832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古街工委〔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03-30
发布单位: 古城街道
中共临海市古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城街道全科网格责任追究捆绑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18-04-06 19:39
  • 来源:古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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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机关各办、社区、行政村、所属各部门:

《古城街道全科网格责任追究捆绑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海市古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3月30日

古城街道全科网格责任追究捆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科网格建设,进一步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实现“源头管事、就地了事”,将基层社会治理各类矛盾纠纷、事案件隐患发现于网格、化解于网格、预防于网格,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临海市全科网格责任追究捆绑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网格成员:网格指导员(驻村干部、社区主职干部)、网格长(村、社区干部)、专职网格员、网格业务指导员(业务部门派驻人员)、副网格长(村、社区干部)等人员。

二、街道全科网格建设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负责人、责任人等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街属各部门和村(社区)要围绕“微事不出格、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职明晰、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惩结合

第四条 要建立网格责任倒查制度,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网格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要按照“既要查清事实也要查清责任”的原则,有效运用组织措施追责、经济责任追责、法规处理追责等手段。

第五条 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在网格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未达预期目标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其过错的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综治部门的决定和部署。

二、宣传、组织实施全科网格工作;具体抓好网格基础、队伍建设、责任捆绑、工作体系、工作保障等五方面工作。

三、制订本辖区专职网格员日常管理办法、考核细则和全科网格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各部门、各村(社区)落实全科网格建设具体工作任务。承担专职网格员的招聘人员、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发放补贴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综治办负责。

五、严格遵守网格事务准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安排网格员协助、代办有关工作事项,不得安排网格员从事其职责外的工作。

六、加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室和综治工作中心建设,落实专职人员,确保事件信息及时受理、处置;并解决网格内隶属街道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涉及综治工作平台的事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反馈办理结果或提出办理意见)。

七、总结、推广全科网格工作经验。

八、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村(社区)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全科网格建设;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的决定和部署。

二、协助街道综治办对专职网格员的管理和考评;督促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

三、按照网格任务清单和网格职责分工,分派任务。

四、加强综治工作中心建设,明确责任人员,确保事件信息及时受理、处置;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区)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

五、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网格成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网格指导员:

(一)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综治部门的决定和部署;宣传、组织开展所驻辖区全科网格工作。

(二)协助网格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开展网格工作。

(三)及时受理、处置所驻村(社区)平安建设信息系统的事案件和隐患点(综治工作平台的事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协助网格长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区)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网格成员分析全科网格工作情况,及时向街道综治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站所反映存在问题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二、网格长:

(一)全面负责网格工作。

(二)全面掌握网格内人、地、物、组织等基本信息以及事案件和隐患点基本情况。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成员履行职责并开展网格工作。

(四)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区)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并动态跟踪上报信息处置情况(综治工作平台的事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反馈办理结果或提出办理意见)。

(五)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三、专职网格员:

(一)协助网格长做好网格有关工作;按照网格任务清单按时完成工作。

(二)全面收集录入网格内人、地、物、组织等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并全面掌握。

(三)按照日在线时长不小于4小时、在岗轨迹不小于3公里的要求和任务清单开展网格巡查、走访,做好巡查、走访记录,对存在的事案件和隐患点要第一时间采集录入系统,现场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四)严格遵守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培训,遵守纪律,上岗时要穿戴工作服与工作证,不向无关人员泄漏网格信息。

(五)做好平安宣传和政策法规宣传等其他工作。

四、网格业务指导员:

(一)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部署。

(二)承担本部门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督查和协助街道或村(社区)解决网格内与本部门有关的事案件和隐患点和隶属本部门职能的事案件和隐患点等具体工作;涉及综治工作平台的事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反馈办理结果或提出办理意见)。

(三)规范事项准入,未经批准不得向专职网格摊派任务清单之外的工作事项。

(四)公安指导员要承担专职网格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专职网格员在职责范围内顺利开展工作。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等其他工作。

五、副网格长:协助网格长开展网格工作;履职网格分管工作。

六、其他相关人员:履职岗位职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组织方式:

一、约谈;

二、通报批评;

三、待岗培训;

四、诫勉谈话;

五、解聘;

六、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其中第五款仅适用于专职网格员;第六款仅适用于村(社区)主职干部。

第十条 经济方式:

一、专职网格员按照《古城街道专职网格员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网格指导员、网格业务指导员以年度考核奖总额的30%和网格长以年度绩效报酬的30%列入全科网格建设考核;承担多个网格的网格指导员、网格业务指导员和网格长按网格平均分计算。

三、因稳控不力造成非访、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的,村主职干部组织要参与劝返,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所在村集体收入支付,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违反党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情形及实施

第十二条 专职网格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全面收集录入网格内人、地、物、组织等基本信息和及时更新的。

(二)应知应会被省、台州市和市有关部门抽查未全面掌握的。

(三)日在线时长和日在岗轨迹小于省平安考核要求的。

(四)未按网格工作任务清单开展巡查、走访活动,或网格排查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盲区,或巡查、走访后未将情况录入平安建设信息系统,或有瞒报、迟报、漏报、未报、篡改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巡查、走访中,对存在的事案件和隐患点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录入系统,现场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或通过互联网道上报重点人员情况信息的。

(六)巡查、走访时,多次未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与工作证的。

(七)对辖区内重大信息没有及时掌握、上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主观上不去上岗,或长时间擅自离岗,或发现事案件和隐患点后故意不报、瞒报、迟报、漏报、篡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应当被问责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根据专职网格员问责情节轻重,约谈由网格长、街道综治办实施;通报批评、待岗培训、诫勉谈话、解聘均由街道纪工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二)经济方式。按照《古城街道专职网格员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由街道综治办执行。

第十三条 网格长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全面掌握网格基础信息和重大事案件、隐患点基本情况的。

(二)未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成员履行职责并开展网格工作的,或对全科网格工作不顾不问,或未按网格事项准入规定将非专职网格员的任务分摊给专职网格员的。

(三)未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区)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或未将不能处理的事案件和隐患点及时上报,或未动态跟踪上报信息处置情况造成后果的。

(四)指使专职网格员迟报、瞒报、漏报重大敏感信息的。

(五).未加强对专职网格员的指导督促,所在村(社区)专职网格员被追究责任三次以上的;

(六)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不宜担任下届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

1、未保证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在网格工作的,或长期外出一年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网格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2、对专职网格员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专职网格员工作的,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村(社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非访、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决策不当或事件处理不当,引发规模性聚集上访的,或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涉稳问题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案(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苗头事件,在第一时间未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或发生重大舆情或发表不当言论导致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根据网格长问责情节轻重,约谈、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工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和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按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考核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市委办〔2017〕91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网格指导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协助网格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开展网格工作,或未协助网格长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区)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或未及时受理、处置所驻村(社区)平安建设信息系统的事案件和隐患点。

(二)未定期组织网格成员分析全科网格工作情况,或未及时向街道综治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站所反映存在问题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所驻村(社区)发生重大问题被街道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或被市级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安排专职网格员从事其职责外工作,或派遣专职网格员为自己协办、代办有关工作的。

(五)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后果的。

(六)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七)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根据网格指导员问责情节轻重,约谈、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工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按街道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网格业务指导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对派驻网格未承担本部门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督查工作的。

(二)未协助街道或村(社区)解决网格内与本部门有关的事案件和隐患点和隶属本部门职能的事案件和隐患点等具体工作,或涉及综治工作平台的事件,未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或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的。

(三)未经批准向专职网格摊派任务清单之外工作事项的。

(四)公安指导员未履行承担专职网格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专职网格员在职责范围内不能顺利开展工作的。

(五)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六)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根据网格业务指导员问责情节轻重,约谈由业务部门基层站所负责人实施;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工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按街道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街道全科网格建设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负责人、责任人等人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按照全科网格建设文件、意见等要求履行单位职责致使网格工作造成后果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致使网格工作造成后果的。

(三)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根据问责人的情节轻重,约谈由其上级领导实施;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工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和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

1、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对象按规定执行。

2、未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村负责人、责任人等人员按村规民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人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按岗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或发生平安扣分事项的。

(二)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根据问责人的情节轻重,约谈由其上级领导实施;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工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和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

1、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对象按规定执行。

2、未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对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问责的情形,符合《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的,按规定执行;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除约谈、通报批评外的责任追究,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追究人。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酌定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被省、台州市、市级要求责成处理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整改建议的;

(三)在敏感节点、重要时段、重要区域、重点人员、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古城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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