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2/2018-266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城管〔2018〕6号 | 成文日期: | 2018-03-26 |
发布单位: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海市燃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住建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一)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包括储存、灌装、供应等)、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燃气经营者),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其中安全生产险投保应包含企业储存、输配、用户使用的全环节投保。 (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经营单位向临海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还应符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和编号。由临海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 (四)经营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为临海市行政区域内。 (五)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提出申请,临海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单位存在建城〔2014〕167号文件第十一、十二、十四项情况的,应依法向临海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变更、重新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手续。 二、关于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调整 (一)根据浙政办发〔2014〕138号文件有关取消“新增燃气供应站点核准”的要求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对原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一站点一证的许可方式做调整,注销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已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配送点,作为企业下设的集中配送网点,对配送点不再单独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综合类)或办理延续时,由瓶装燃气企业一并上报下设配送点的相关资料,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列印配送点名称、地址、经营区域、核准存瓶量等信息。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仍实行一站一证。 (二)设立配送点应符合临海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点的要求,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配送点申请燃气经营的,应按照确保安全和自愿、便利的原则,只能与1家瓶装燃气企业签订经营协议,作为瓶装燃气企业下设的配送点,瓶装燃气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配送点及送气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并与配送点及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瓶装燃气企业按法规要求承担其供气用户的相应服务和安全管理责任。瓶装燃气企业在增设、关闭、解除配送点的,可按照变更手续办理,更改相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列印的配送点信息。 (三)瓶装燃气企业有权开除违规的送气服务人员,同时上报到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其他瓶装燃气企业不得录用该送气服务人员,一经发现,对录用的瓶装燃气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及数量应满足建城〔2014〕167号、浙建〔2015〕4号的相关规定。目前,燃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和专业培训,可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培训,也可委托燃气协会或其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燃气协会或其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安全和专业培训的大纲和考核内容按照建办城函[2015]225号的要求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和专业培训的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原已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燃气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证书的从业人员,企业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许可实施。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和省建设厅相关要求实施许可,无法满足新的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不得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延续等手续。 (二)强化市场监管。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落实批后监管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燃气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规范、稳定。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及燃气经营单位向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加强对瓶装燃气配送行为的监管和培训考核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配送点、送气服务车辆和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将其纳入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加强对用户服务的监管,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按规定做好与用户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安全用气宣传和指导、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查的工作。 (三)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的违法经营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抄告或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跨区域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做好定期检查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对燃气经营单位年度报告的要求,结合省建设厅相关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许可条件的检查,我市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检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0日前,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提交上年度报告。临海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督促燃气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年度报告包括: 1.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3.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4.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6.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能力、从业人员、经营状况、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与改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等信息。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 临海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