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临海市瓶装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瓶装燃气企业、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瓶装燃气企业工作职责 第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瓶装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包括储配站、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年度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与燃气从业人员(包括储配站、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各岗位的年度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瓶装燃气企业与配送点签订燃气配送点经营管理协议,与直销送气服务人员签订送气服务劳务协议。配送点与配送点的送气服务人员签订送气服务劳务协议。 第六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在储配站、配送点的显目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抢修热线等信息,每日气价公告牌悬挂在收费处,气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的指导价。 第七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制定配送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瓶装燃气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监督员,负责对配送点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每月监督检查1次,指导监督配送点落实整改,同时向瓶装燃气企业负责人汇报。 第八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与餐饮、学校、医院、企业等工商业用户签订供气安全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职责。对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每年6次,对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每年4次。瓶装燃气企业应制定入户安检管理制度和入户安检登记表(一式两联),对开展入户安检的送气服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开展钢瓶信息化工作,建立钢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从制造、检测、充装、配送等环节追溯钢瓶整个使用周期。做好钢瓶二维码信息的扫码工作,用户通过手机“扫一扫”就可清楚了解钢瓶的充装信息、配送信息。瓶装燃气企业应制定钢瓶信息化管理制度,储配站应设置相应充装信息的扫码人员和祥康系统管理人员,对开展配送信息扫码的送气服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组织人员(包括储配站、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包括在人流密集场所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义务讲解,每年不少于2次,宣传情况每半年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应组织人员(包括储配站、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情况每半年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制定各项应急演练预案,开展各项应急演练,组织人员(包括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开展消防、反恐、事故等应急演练,演练前一天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汇报,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签到册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年度应急演练目标要求:消防应急演练2次(每年4月份、8月份)、防台防汛应急演练1次(每年6月份)、防雨雪冰冻应急演练1次(每年12月份)、反恐安保应急演练1次(每年6月份)。
第三章 瓶装燃气企业记分制度 第十三条 燃气主管单位负责瓶装燃气企业安全监管,实行每年度12分制监管机制,记分达到4分的书面通报,达到8分的约谈瓶装燃气企业负责人并全市通报,达到12分的责令改正并全市通报(视情况可采取停业整顿处理)。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燃气主管部门予以相应记分: (一)每次记1分的情况: 1、未按要求参加会议的; 2、消防通道被占用,影响消防作业的; 3、消防水池储水量不符合要求,水质较差的; 4、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的; 5、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保人员的; 6、无关车辆、无关人员进入充装区的; 7、视频监控未有效覆盖或者保存少于90天的; 8、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9、未落实来客实名记录的; 10、未与工商业用户签订供气协议的; 11、罐区喷淋装置不能正常开启的; 12、储罐和管道系统的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记录的; 13、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未定期检查的; 14、未开展专项应急演练的; 15、站容站貌较差的。 (二)每次记2分的情况: 1、未落实场站保卫和巡逻检查工作的; 2、未对钢瓶进行检查,钢瓶存在严重锈蚀的; 3、钢瓶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4、钢瓶灌装后未进行检漏、塑封、粘贴安全警示标志的; 5、未严格执行钢瓶信息化建设的; 6、配送点存在安全隐患而未督促整改的。 (三)每次记3分的情况: 1、每年未完成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的; 2、每年未完成燃气安全宣传的; 3、为非企业所属的配送点、送气服务人员充装燃气的。 (四)每次记6分的情况: 1、存在充装报废及超期液化气瓶的; 2、对未置换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五)每次记12分的情况: 1、自身管理不当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包括燃气用户)的。
第四章 配送点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配送点管理人员负责配送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瓶装燃气企业签订年度瓶装燃气配送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年度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安全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六条 配送点遵守瓶装燃气企业的管理制度,接受瓶装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配送点人员配备要求:1名管理人员,负责配送点的日常管理;1名办公室人员,负责报表登记和送气服务工作的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配送点根据瓶装燃气企业安排,组织送气服务人员开展入户安检工作和配送信息扫码工作。 第十八条 配送点每月对送气服务人员进行巡查1次,重点检查违规叠瓶、非法储存、未落实气瓶置换等,每月月底将相关检查情况上报瓶装燃气企业。 第十九条 配送点根据瓶装燃气企业安排,每年开展2次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每年开展4次应急演练预案。
第五章 配送点记分制度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企业负责配送点安全监管,实行每年度12分制监管机制,机制原则为达到3分的由瓶装燃气企业进行企业内部通报;达到6分的由瓶装燃气企业约谈配送点管理人员并企业内部通报,再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达到12分的由瓶装燃气企业将相关材料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如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另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配送点有下列情况的,瓶装燃气企业予以相应记分: (一)每次记1分的情况: 1、未按时参加会议的; 2、未按空瓶区和满瓶区分区存放钢瓶的; 3、未配备反恐器材的,如辣椒水、警音哨、钢叉等; 4、未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 5、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放充装气瓶的; 6、瓶库内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7、消防设施、器材未定期检查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8、钢瓶未放置在瓶库区内的; 9、未配备服务电话的。 (二)每次记2分的情况: 1、视频监控设施未正常开启或者保存时间少于90天的; 2、不配合瓶装燃气企业监督检查的; 3、未对送气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 4、未参加专项应急演练的。 (三)每次记3分的情况: 1、存在销售报废及超期气瓶的。 (四)每次记6分的情况: 1、在瓶库区抽烟、拨打电话的。
第六章 送气服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送气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已投保人身意外险; (二)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够阅读和填写相关资料; (三)熟悉掌握我市道路环境、送气服务地址; (四)经培训合格,持有《临海市瓶装燃气从业人员送气服务证》; (五)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海瓶装燃气服务牌。 第二十三条 送气服务人员的送气服务要求: (一)纳入瓶装燃气企业的管理范畴和考核对象,遵守瓶装燃气企业的管理制度; (二)送气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携带身份证和《临海市瓶装燃气从业人员送气服务证》; (三)开展配送扫码工作,配备智能手机,安装扫码APP软件,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做好重瓶发出和空瓶收回的记录; (四)做好入户安检工作,入户安检包括燃气器具、燃气软管、减压阀、卡箍等内容; (五)使用送气专用三轮车(俗称“小黄车”),悬挂临海燃气服务牌,负责三轮车(包括干粉灭火器)日常保养维护; (六)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 (七)在瓶装燃气企业指定的储配站、配送点上、下钢瓶; (八)做到规范送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用户疑问; (九)遇到燃气相关问题时应第一时间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瓶装燃气企业报告,确保解决落实。
第七章 送气服务人员记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配送点负责送气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实行每年度12分制监管机制,记分达到4分的由配送点上报到瓶装燃气企业并在企业内部书面通报;达到8分的由配送点上报到瓶装燃气企业,再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并全市行业通报;达到12分的由配送点上报到瓶装燃气企业,再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并全市行业通报,由瓶装燃气企业没收送气专用三轮车和相关证件,取消其送气服务资格,其他燃气企业不得再次接收,3年内不得从事送气服务工作。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送气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的,瓶装燃气企业予以相应记分: (一)每次记1分的情况: 1、未按时参加会议的; 2、未统一着装、携带本人身份证、《临海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证》; 3、送气专用三轮车维护保养不到位的; 4、着装不整齐,仪容仪表不整洁,影响送气队伍形象的; 5、用户反映送气服务不到位,并经核实属实的。 (二)每次记2分的情况: 1、送气时钢瓶未绑扎牢固,钢瓶堆放横七竖八的; 2、未按照规定的气瓶统一零售价销售给用户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入户安检的; 4、未根据要求开展燃气安全宣传的。 (三)每次记3分的情况: 1、送气时气瓶违规叠放的; 2、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气瓶产权置换的; 4、未按照要求开展配送扫码工作的。 (四)每次记6分的情况: 1、私自敲掉气瓶二维码的; 2、超出临海市范围内送气的; 3、使用非送气专用三轮车送气的。 (五)每次记12分的情况: 1、送气专用三轮车转借他人用于送气的; 2、在未经核准的场所非法储存气瓶的; 3、私自进行气瓶倒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燃气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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