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接管管道燃气的情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临时接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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