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81/2018-678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公开办〔2018〕1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2-26 |
发布单位: | 涌泉镇 |
涌泉镇人民政府转发临海市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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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从而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各职能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等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五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投诉举报: (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四)有关部门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证据; 第八条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海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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