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民[2017]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我们制订了《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日
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相关程序审批,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根据省市总体要求,到2020年,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及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60周岁以上的城乡困难老年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需求状况分为三类: 一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二类补贴对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且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中度依赖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三类补贴对象:90周岁以上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中度依赖以上的高龄困难老年人。 四、补贴标准 一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5000元(含低保金);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二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0元。 三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符合多种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和百岁老人补贴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五、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补贴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海市困难家庭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等相关证明。 (二)评议。村(居)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和身体状况等进行评议。 (三)审核。镇(街道)应在l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名单委托村(居)民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临海市困难家庭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临海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核准。 (四)核准。市民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将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名单委托村(居)民委会予以公示,享受对象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镇(街道)告知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委托人)。 市民政局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时,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调查复核,有关组织或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补贴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经市民政局核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由市民政局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市民政局按补贴标准向确认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市民政局原则上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其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服务费在补贴标准内按实结算。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每次提供服务时,须填写派工记录,派工记录应及时汇总整理,以备检查。 七、服务机构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养老院,其为补贴对象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 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市民政局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要对申请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和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排除。 八、资金保障 市财政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要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市、镇(街道)、村信息共享,同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镇(街道)报告,由镇(街道)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在次月停止养老服务补贴。 (二)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冒补,确保补贴对象不错补、不漏补。要不定期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民政局要及时将养老服务补贴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市民政局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要加强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适时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测评,对年度测评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临民[201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临海市困难家庭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临海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 3、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4、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公告 5、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汇总表
附件1: 临海市困难家庭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申请编号:
注:1、镇街上报本表时还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残疾人证复印件。2、此表一式二份,报市民政局核准后返回镇街一份。
附件:2 临海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 编号:第 号
临海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注:评估分=总分值×1/2 正常(0分)、轻度依赖(0﹤X≤5分)、中度依赖(5﹤X≤25分)和重度依赖(25﹤X≤50) 评估日期:20 年 月 日 村居救助员签名: 村居责任医生签名: 附件3 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本辖区 等 位村(居)民申请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该申请人符合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条件。现将上报上级审批的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反映情况。
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镇(街道)印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举报电话: 市民政局举报电话:85286690
附件4: 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公 告 根据临海市民政局、临海市财政局《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受市民政局及镇(街道)委托,对本村(居)申请人予以公告。
临海市______镇(街道)_____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20 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名单如下:
附件5: 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汇总表 镇(街道)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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