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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75/2017-651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汛政〔2017〕46号 成文日期: 2017-07-11
发布单位: 汛桥镇
汛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汛桥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17-07-11 20:20
  • 来源:汛桥镇
  • 浏览次数:

各企业、各行政村、镇属各部门:

《汛桥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汛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汛桥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临海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临安监〔2017〕54号)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力推进“五个一批”(即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停产整顿一批拒不整改隐患的企业、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惩处一批非法违法相关责任人),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工业企业事故,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二、检查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检查的范围为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领域。大检查工作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为重点,主要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液氨制冷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共性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重点企业和场所内容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等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企业现状、安全设施、生产工艺与设计符合性情况;员工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熟悉情况,应急处置、紧急撤离能力情况;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特殊作业管理、事故事件管理等情况;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环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开展情况;反“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开展情况;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设置、运行、检测、维保及人员值守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情况;小试、中试、试生产、开停车管理情况。

2.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检查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情况。

3.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液氨制冷企业(三场所三企业)检查要严格根据《关于印发临海市2017年度“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安监〔2017〕35号)相关要求,对照表格检查。

四、工作步骤

从2017年7月至12月,集中6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改。(7月)

1.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督促各类企业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

(二)集中整治,深入检查。(8月至10月)

1.镇安监中队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

3.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三)突出重点,巩固提高。(11月至12月)

1.重点管控。围绕确保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的目标,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指定专人盯防,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对重大安全风险,督促企业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2.重点检查。以确保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重点,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区域,开展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场所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进一步深化隐患整治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确保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管控措施落实精准有效。

3.建立长效。全面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针对监管工作中的不足和企业事故防范中的问题,围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强化事故防控工作,固化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镇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并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亲力亲为,一线指挥,确保安全生产检查深入推进、取得实效。为认真组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汛桥镇成立由张小军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中队。并且安监中队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行政村、各工作片,镇属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安全生产,鼓励举报安全隐患,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责任,强化追究。各行政村、各工作片,镇属各部门要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隐患排查不认真、督导检查走形式、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表

2.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表

(备注:1、符合标准项,检查结果里写“√”;不符合标准项,检查结果里写不符合标准的具体内容。2、检查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整改。)

附件1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企业属地:联系电话: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一、作业场所

1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2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厂房必须是框架结构。并有足够的泄爆面积。

3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4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

5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采用实体墙分隔

6

厂房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

7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严禁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二、用电安全

8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的用电设备均应可靠接地保护,电气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制。

9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的电线、照明、开关、电机等电气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条件。

10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三、消防安全

11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12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场所内的显眼位置张贴“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场所应配备与所产生粉尘相适应的消防灭火器材,每月检查并记录。

13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涉爆粉尘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通风除尘

14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的除尘风管应相对独立,不得互联互通。

15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

16

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应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

17

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场所,配置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18

铝、镁、锌、钛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19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20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1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

五、粉尘清理

22

建立粉尘清扫制度,当班对涉爆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清理,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23

及时清扫粉尘作业场所电器柜(箱)内外积尘及设备电机、线路和屋顶、墙壁、地面积尘。

六、职业卫生管理

24

现场作业人员应根据粉尘特性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穿防静电工作服,配置急救药箱。

25

粉尘作业场所应按规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张贴职业危害告知书,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员工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七、安全管理

26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应张贴上墙。完善安全生产台账。

27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专项培训及演练。

28

企业应对粉尘作业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并做好记录。

附件2

喷涂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 企业属地 联系电话: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一、作业场所基本要求

1

应设置独立作业场所,企业内部或相邻布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

2

车间应有2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且保持畅通。涂装车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车间内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得小于1.2米,且保持畅通。

3

涂装区附近应按GB50140的规定设置了消防器材,并做有定期检查,不得有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的情况。

4

厂房应有防直击雷的设施;作业场所应进行了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

5

作业场所涂料及辅料临时存放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

应按照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并有效运行通风装置,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

8

在易积聚有机溶剂蒸气的低凹、死角区域,应设置了局部排风装置。

9

每班应清理检查一次通风净化设备。

10

作业结束后应收回剩余的涂料,溶液以及废料等物品。

二、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11

应按规范选择、安装、使用适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火、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12

严禁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违规作业工具,严禁动火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

13

涂料及辅料入库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

14

油漆、涂料及辅料等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分区贮存在仓库,并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5

库内应有隔热、降温、通风、防爆、防流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等措施。应安装了监控、报警、通信装置,并处于应急状态。

16

不得有乱接临时电线的情况,应安装防静电装置。

四、职业卫生管理

17

应进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并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

18

员工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9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防腐、防毒和劳动防护制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日常台账管理

20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喷涂相关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培训。

2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22

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23

应制定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编制喷涂企业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预案演练记录

24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定期隐患排查记录;应登记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并有整改记录。

25

应制定喷涂设备设施检维修制度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并有相应的检维修记录。

抄送:市安监局。

汛桥镇党政办                                                                                                                                                          201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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