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79/2017-672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汇镇委〔2017〕54号 | 成文日期: | 2017-05-20 |
发布单位: | 汇溪镇 |
中共汇溪镇委员会 汇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汇溪镇派驻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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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镇属各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汇溪镇派驻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四个平台”工作领导和统筹,进一步整合各派驻机构资源,推进力量融合和工作联动,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根据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镇(街道、区)“四个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 市级部门派驻本镇的机构。 第三条 考评内容以“四查四促”为主题,具体为:查执行梗阻,促政令畅通;查办事拖拉,促优质高效;查作风漂浮,促求真务实;查因循守旧,促开拓创新。 第四条 派驻机构考评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具体由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每季考评一次。 第五条 考评方式 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考评。 镇绩效考核小组或镇纪委明察暗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明察暗访中被查实的按实扣分,所在单位主动查办的,按实加分。 1、机关单位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投诉经镇绩效考核小组或镇纪委查实或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记录在案的每次扣5分,主要负责人受通报批评或受诫勉谈话的每次扣8分,受停职待岗处理或受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每次扣10分。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市以上媒体或效能办曝光的每次扣20分。 2、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投诉经市效能办查实或在明察暗访中被发现记录在案的每次扣2分,受通报批评或受诫勉谈话的每次扣4分,受待岗处理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扣8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市以上媒体或效能办曝光的每次扣10分。 3、对在考评中提出意见不积极整改和对“四个平台”转办(交办)投诉件,未及时办理或回复,每件扣2分,拒不办理的,每件扣4分。 4、在考评期内,单位自办效能案件有停职待岗以上处理结果的,并按照本办法问责落实到位的,经审核确定后,每起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凡应给予处分而未给予处分的,瞒而不报,如经发现,每起扣5分。 第六条 考评方法 (一)考评分值设计:考评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不设分值,实行加减分。 (二)评议表分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档。不了解票作为弃权票,不计入分值。 (三)得分计算方法:按照满意90分、较满意70分、不满意0分、不了解不计分的标准进行评价。县效能办根据参评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综合评价及日常考核得分,汇总计算被考评单位的最后得分。某单位(机构)考评得分=(满意票×90分+较满意票×70分)/(满意票+较满意票+不满意票)+日常考核分。 (四)考评名次结果确定。每次考评分别对各派驻机构排出第一名和最后一名。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在考评中一次被评为第一名,由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在考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依据以上规定,对派驻机构相关负责人实施惩处问责,但相关负责人在考评期内调整变动的,视调整变动时间,对相关负责人实施相应问责。相应问责的原则:在考评期内,谁任职、分管、主管时间长,兑现惩处问责时,无论其在不在相应岗位,都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八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本年度考评中有一次被评为第一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优先评优评先;连续三次考评第一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优先提拔使用。 (二)本年度考评中有一次被评为最后一名的单位,建议一年内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不得评优评先。 (三)镇党委政府对考评最后一名的单位,整改情况跟踪督查,督促其整改到位。 (四)对考评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或立案查处,核实、处理结果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每次考评结果经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确认。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汇溪镇委员会 汇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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