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临海市洪池区块排洪应急工程排洪隧洞开挖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协议出让事项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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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矿交公开[2017]05号
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 号)及《台州市采矿权出让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台土资【2011】112号)的规定,现将“临海市洪池区块排洪应急工程排洪隧洞开挖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协议出让有关事项公开如下: 一、协议出让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协议受让人 临海市江南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采矿权取得方式 协议方式出让。 四、矿区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临海市洪池区块排洪应急工程排洪隧洞开挖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矿区位置: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山村。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4、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 14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 0.03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如下: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2年。 6、生产规模:暂定11.30万吨/年(4.52万立方米/年)。 7、矿区资源量:矿区可采资源量为22.60万吨(9.04万立方米)。 五、采矿权出让所得的确定及收缴方案 采矿权出让所得按《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价格集体会审意见表》的意见确定总价为30.00 万元整,该价格不低于经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之矿评字〔2017〕002号)出具的采矿权评估值(¥29.80万元)。采矿权出让所得应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所得就地缴入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市级财政。
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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