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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17-963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发〔2017〕1号 成文日期: 2017-02-0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0-2017-000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土资源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17-02-09 00:00
  • 来源:市府办
  • 浏览次数: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国土资源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土资源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化解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闲置土地实施协商收回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对因政策处理或规划调整等因素造成已出让的工业用地无法建设使用的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确需实施协商收回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不得高于该宗地实施收回时的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批而未供土地管理职责

已办理国有征收和农转用后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因项目及规划未明确,暂时无法供地的,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管理或经批准安排用于临时公共设施使用。

三、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监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对依法作出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属国有资产,由当地镇(街道)代为管理,地上建(构)筑物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移交给镇(街道)。

四、村级标准厂房违法用地处置

(一)对村级标准厂房违法用地案件依法作出没收的建(构)筑物,可采取以下方式执行:

(1)拆除,包括违法用地当事人自行拆除和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违法用地上村级标房已拆除到位的,可以认定违法用地行为已经消除。

(2)补办用地手续。违法用地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且报批时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村集体所有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置:

1.在供地报批时,折抵指标费按照每亩4万元的25%执行;

2.罚款按照违法用地每平方米1.00元标准执行;

3.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房屋质量等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确有需要的,由所在村集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划拨为村集体所有,并补办相关手续。

(二)需补办村级标准厂房违法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上报;逾期不补办供地手续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处理。

五、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一)对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规划批文中的用途不一致,进行分类处置:

(1)已办理变更登记发证的,可根据产权人意愿,按照原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登记,并根据登记用途修正法定土地使用年限。

(2)未办理过变更登记发证的,在出具已缴纳出让金与土地用途相符依据的前提下,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更正登记不动产权证;无法提供依据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更正不动产权证,或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用途、规划批准文件确认用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再更正不动产权证。

(二)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90年5月19日《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实施之后,乡镇政府或者街区拆迁改造指挥部自行组织土地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取土地款、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的(非土地出让金专用发票),相关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可确认为土地出让金缴付的有效凭证,其它收款票据须经当地镇(街道)确认。土地出让金未足额缴付的予以追缴,涉及滞纳金的,按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金一倍收取。

(三)国有建设用地(商住)已登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为“营业”或“临街住宅”等,按照规划部门根据原规划批准文件或规范标准确认的用途为准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已记载用途的,以记载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营业”或“临街住宅”等,由规划主管部门按原规划批准文件或规范标准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未登记发证的,按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原规划批准文件或规范标准确认的用途予以登记发证。

(四)在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时,凡房屋所有权分层分户图与宗地图或现状构建筑物平面布置不一致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便于执法部门及时掌控信息。但凡接到相关执法部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立案函告的,一律予以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办理继承、分家析产等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少批多建等违法行为的,按临政发〔2014〕205号文件处置后办理。临政发〔2014〕205号文件第八条调整为:“本处置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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