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LH331082-001/2017-964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17〕167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27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17—004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流口办〔2016〕23号)、《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IC卡式居住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流口办〔2016〕2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6〕112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台州市关于居住证制度的一系列部署精神,进一步更新观念,不断改进方式方法,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结合实际。根据我市财政实际、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和流动人口实际需求,完善相应配套政策。 2.坚持统筹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加快新型居住证发证的同时,不断丰富新型居住证卡载功能,成熟一项,推进一项,逐步实施、有序推进。 3.坚持改革创新。要发挥不断探索创新精神,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我市特色,打造品牌。 (三)工作目标。 以新型居住证为载体配置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提升新型居住证含金量。通过信息数据实时共享,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有效融合新型居住证的管理功能与服务功能,逐步健全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 二、发放管理 (一)居住证性质。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的证明,是国家法定的一种证件。 (二)申领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满足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 可申领居住证。 1.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我市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180天以上,其中登记中断30天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天)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 2.合法稳定就业的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即可:参加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持有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3.合法稳定住所的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 4.连续就读:在我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根据《台州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投资创业、引进人才居住证受理工作的通知》(台流口办〔2017〕2号)文件精神,属于我市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根据以下情况,申请居住证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直接申领。 1.在本地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合伙人,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受理。 2.在本地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产权证明(含购房合同)受理。 3.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 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工作证明受理。 4.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人才,凭相关部门证明受理。 5.荣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凭相关荣誉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受理。 6.镇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政协委员,凭代表(委员)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受理。 7.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引进人才,凭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受理。 (三)操作流程。 1.申领。符合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持有效身份证、居住、就业或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受理窗口申领居住证。 2.受理。工作人员接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补充完善居住登记信息,完成受理工作,并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审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对照居住证申领条件,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进行审核,流 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进行审批,自动生成制证数据。 4.制证和发放。省公安厅统一制证。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或农商银行网点领卡。居住证受理、发放时间为15天。 5.签注。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使用功能中止。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6.变更。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办理变更手续。 7.工本费用。首次申领免费。换领、丢失补领应缴纳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四)发证推广。 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强化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问题。对于居住满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要加强宣传引导,努力提高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率,激发流动人口办理新型居住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流动人口众多的单位企业开通新型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统一办证发证,即时激活金融等相关服务功能,以提高新型居住证发放率和使用率。将新型居住证与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相结合,通过新型居住证实行“以屋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模式,强化“人、屋”的登记管理,压实房屋出租人、相关单位社会主体责任,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三、资源整合 (一)拓展功能。 1.行政管理功能。通过新型居住证记载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达到“以卡管人”的目的。 2.公共服务功能。积极推广持新型居住证享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公租房、临时救助、公交车、部分旅游景点免费游览、图书馆免费借阅、博物馆免费入馆等服务内容,并逐步与社保卡对接,让新型居住证拥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等相关功能。 3.金融服务功能。激活农商银行的存取款服务功能,探索享有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减免等特殊优惠。 4.商业应用功能。鼓励商家开发适用于新型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优惠活动,如影院、超市、商场、加油站和一些餐饮等商铺提供打折优惠活动。 5.企业管理功能。探索规模企业考勤卡、门禁卡和工资卡与新型居住证的功能对接,实现员工的信息化管理。 (二)积分制管理。 按照梯度服务原则,对新型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个人素质、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遵纪守法、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内容)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积分情况确定可以享有的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出台更加完善的流动人口积分制度,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公租房等内容纳入量化管理。 四、职责分工 流动人口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新型居住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做好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流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卫计局、市房改办、市旅发公司、农商银行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合力做好新型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和便利等工作。 (一)公共服务和便利。 1.我市新型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新型居住证可申请积分,由教育部门根据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就读,享有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高考,按规定享有与当地考生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有国家资助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局)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有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享有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和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卫计局) (4)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享有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适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检查服务。(责任单位:卫计局) (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免费享有图书馆阅览、艺术馆艺术培训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单位:文广新局、体育局) (6)公共交通服务。在刷卡乘坐公交车方面享有优惠。(责任单位:台运集团) (7)旅游服务。免费游览江南长城、东湖景区。(责任单位:旅发公司) (8)公共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司法局) (9)住房保障服务。达到一定的积分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建设规划局、房改办) (10)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能力和工作时限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责任单位:总工会、妇联) (11)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我市新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责任单位:公安局)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责任单位:公安局) (3)机动车登记。(责任单位:公安局)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公安局)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司法局)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卫计局) (7)申报科技成果。(责任单位:科技局) (8)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9)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是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系列决策部署的举措之一,是推进流动人口精准化管理、差异化服务的有力手段,更是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实践。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台州市统一部署,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协同配合,合理推进。新型居住证亮点是“一卡多能”,需集成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公共服务应用功能,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工作。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制定和完善实施新型居住证的有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制度,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工作纳入综治考评,落实具体责任,明确考评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检查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把新型居住证工本费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媒体准确解读新型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营造全社会知证、识证、用证氛围,增强流动人口、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从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正确掌握政策内容,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抄送:台州市府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