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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17-96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17〕151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11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17-0038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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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切实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服务高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尽可能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和程序,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风险可控: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同时制定改革区域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审批不得降格,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退出机制,将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持证排污: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前,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改革区域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 四、改革工作重点 (一)补充完善区域规划环评。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以及编制技术导则、要点的要求,明确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6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 作为现有规划环评的补充完善。 (二)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在省指导意见规定的四大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和台州市的负面清单(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基础上,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对负面清单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改革主要内容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六、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单位,牵头组织规划及区域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市环保局根据实施方案对项目环评审批进行简化。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环评中介机构制定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准入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三)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劝退。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抄送: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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