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性质的不动产能否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单独持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能否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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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因此,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或承诺处分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仅凭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不得办理抵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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