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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6-08-11 10:29浏览次数:字号:[ ]

一、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

 

二、矿产违法案件处罚所需要件:

 

 

1、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2、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3、(停工通知)送达回证。

4、现场照片、

5、调查笔录。

6、矿产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9、违法用地现状图。

10、调查报告。

1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

1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

14、如委托需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矿产违法案件处罚程序:

四、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窗口流转程序

1、国土所经办人员受理案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初查。初查应制作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拍摄现场照片、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停工通知书等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然后填制《立案呈报表》。

2、国土所移送立案材料,窗口登记后当日报局法规监察科立案。

3、法规监察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将立案资料移交窗口,窗口当日移交国土所经办人员;对不符合立案的或不属国土资源局部门处理的,将立案材料移交窗口,窗口当日退还给国土所经办人员或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国土所在5个工作日完成案件调查,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调查报告,然后填制《处理决定呈报表》,连同调查核实收集的其他材料,一并移交窗口。

5、窗口当日移交局法规监察科,法规监察科在5个工作日完成案件审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须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规监察科在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给予行政处罚后,按照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窗口交由国土所送达当事人(法规监察科直接送达的除外)。

7、国土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文书后,在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送达回证移交窗口,窗口当日移交法规监察科。

8、国土所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催缴罚没款,督促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缴纳罚没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票据移交窗口,窗口当日移交法规监察科。

五、立案查处期限

一般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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