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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81/2016-67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16-05-04
发布单位: 涌泉镇
出租房、合用场所条文解释说明
  • 日期:2016-05-04 00:00
  • 来源:涌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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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合用场所条文解释说明

  1.“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分隔”:①衣帽、鞋业、塑料、橡胶、座垫、日杂(超市)、餐饮、汽摩修理等可燃物品较多或危险性较高的场所,与居住部分必须采用砖墙实行“硬隔离”,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②可燃物较少或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与居住部分分隔时可开设防火门或钢制防盗门。

  2.“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居住部分未采取实体墙进行分隔”:①居住人数较多(10人以上),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面积较大且分隔后不影响使用的,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墙上可开设防火门或钢制防盗门。②居住人数和电瓶车数量较少,且底层为一个开间确实难以分隔的,应采取切断停放间电源供给、封堵拆除插座等措施(仅保留正常照明用电),严禁私自充电,检查中发现存在充电情形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3.“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的其他建筑)”:①第一、二层可用于居住出租,第三层及以上仅限房东自住(不超过2人)。②当混凝土建筑内部设置木楼梯、木楼板时,‘设置木楼梯、木楼板的以下楼层’仍可按混凝土建筑要求,以上(含)楼层仅限房东自住(不超过2人)。

  4.“自然间(房间)未采用实体墙(不燃材料)分隔”:①楼梯间四周墙体应采用实体墙。②自然间(房间)的隔墙可以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或防火板等不燃烧体隔墙,但应砌筑至楼板底部并封堵到位。③个别房间或局部不符合要求的,应酌情扣分。

  5.“电气线路未采用暗敷或套管(阻燃)保护”:居住出租房公共区域和房间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套管保护,如发现大部分已套管保护(少量电线未套管或套管不到位)、个别房间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空气开关)、存在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应酌情扣分。

  6.“卧室内使用明火或灶间(厨房)未采用实体墙分隔”:①明火或灶间(厨房)应尽可能集中设置。②明火或灶间(厨房)应采用实体墙与居住部分分隔,墙上可开设防火门或钢制防盗门。③明火或灶间(厨房)可以设在敞开式阳台内,但应满足卧室不经过阳台可直接通往疏散出口。④卧室内可以设置电磁炉、电饭煲等设备用于做饭,但不得使用(存放)燃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煤气瓶)、柴油灶具。⑤不实行群租的住宅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等),以及满足双向疏散要求的内廊式建筑,其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设施配备等消防设计内容均符合国家标准时,其灶间(厨房)可以不与居住部分进行分隔。

  7.“未配备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灯”:①应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在每层疏散楼梯间和内走道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具,数量不足的,应酌情扣分。②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砖木结构建筑及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所在的居室和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③敞开式外廊建筑的外廊可不设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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