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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68/2016-58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江街工委〔2016〕13号 成文日期: 2016-06-27
发布单位: 江南街道
关于转发《临组通[2016]4号(关于建立农村党员行为清单、底线清单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日期:2016-05-13 19:38
  • 来源:江南街道
  • 浏览次数:


文号:江街工委〔2016〕13号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为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农村(包括社区,下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决定建立农村党员行为清单、底线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党员行为清单和底线清单,对农村党员的日常行为实行量化记分管理,记分总值为12分,每出现一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对该党员进行相应分值的记分。记分达到6分的,由村党组织约谈提醒,记分达到9分的,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进行警示谈话,记分达到12分的,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

    二、清单内容

(一)行为清单

1.必须每月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

2.必须每月主动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

3.必须参加党员发展、党内选举等重要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经党组织批准同意。

4.必须每季走访联系户一遍,按要求做到“四必到四必访”。

5.必须每年开展先锋承诺,为所在村集体或群众完成一项以上服务事项。

6.必须自觉参与村务管理,带头参加抗洪防台、森林防火、五水共治等工作。

7.必须带头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或者党组织集体作出的决策决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的村级重大事务,并引导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自觉执行。

8.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汇报,每年回村参加2次以上组织生活,每半年向党组织汇报本人工作和思想状况,每年年底上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

(二)底线清单

1.不得违反党的纪律,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参教、信教,不得带头组织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4.每年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无故缺席组织生活。

5.不得故意避会抵制选举、破坏选举、搞打击报复。

6.不得组织或参与(包括指使、教唆他人参与)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无理访、越级访,影响社会稳定。

7.不得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阻挠或教唆他人阻挠市、镇(街道)中心工作、重点工程或村公益事业。

8.不得出现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三、具体实施

农村党员行为清单、底线清单管理工作,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负责,村党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一)记分标准

1.无故缺席组织生活的每次记3分,请假的每次记1分。

2.未按时交纳党费的每次记1分。

3.无故缺席党员发展等重要会议的每次记6分,请假的每次记2分。

4.未按要求完成联系户走访的每少一户记0.5分。

5.未完成先锋承诺事项的记2分。

6.未按要求参加抗洪防台、森林防火等工作的每次记6分,请假的每次记2分。

7.未带头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或者党组织集体作出的决策决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的村级重大事务或未引导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自觉执行的每次记6分以上。

8.流动党员外出前未向党组织汇报的每次记3分,未按要求回村参加组织生活的每次记2分,未向党组织汇报本人工作和思想状况的每次记3分,未上交书面汇报材料的每次记2分。

9.违反党的纪律但性质轻微未被纪检部门立案查处的,记12分。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记12分。

11.出现底线清单规定的其它行为的,每次记12分。

(二)记分告知

记分工作在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开展,由村党组织具体负责,由各村驻村干部监督村党组织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做好记分工作。组织生活参会、党费收缴情况每月记分一次,走访联系户情况每季记分一次,先锋承诺事项完成情况每年记分一次,流动党员管理情况每半年记分一次。其它行为清单及底线清单行为即时记分,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村党组织根据群众反映和掌握的事实依据,先进行约谈教育,能及时整改的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同意后,可不予记分。对党员的记分情况,村党组织要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审核复查,并上报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进行审批,要确保记分依据事实、清楚。村党组织每季度对党员的记分结果、记分理由、记分事项等情况进行公示,不定期对记分达9分的警示党员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党员本人。

(三)结果运用

记分达6分的,由村党组织约谈提醒,记分达9分的,村党组织上报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对其进行约谈,并列为先锋指数考评警示党员。记满12分的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组织关系迁转至镇(街道)教育整改党支部,并按照《中共临海市委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意见》(临市委〔2014〕61号),及时做好转化、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工作。经整改转化的党员,记分清零,组织关系迁回原党组织。对有记分的党员,根据党员配合中心工作以及在急难险重任务、公益慈善活动中的表现等情况,可给予销分,销分事项和分值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村党组织根据销分参考清单(详见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研究确定,村党组织增加的销分事项必须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批。记分工作在村党组织换届后,统一归零,重新开始。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村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工作的开展,严格规范党员的日常行为,努力锻造合格党员队伍,让党员成为服务群众、遵纪守规的模范表率,带领和引导群众自觉投身“美丽乡村”建设,为实现“千年古城新崛起”提供强有力的基层基础保障。

 

附件:销分清单

 

 

中共临海市委组织部

                                 


附件

 

销分清单

 

1.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的,计1分。

2.积极配合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3分。

3.积极参加抗台防洪、森林防火、五水共治等急难险重工作的,计2分。

4.在突发事件、危急情况面前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计8分。

5.参与扶贫帮困、服务群众、调处矛盾纠纷、治安维稳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3分。

6.坚持党性原则,对身边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或不正之风,能及时劝阻制止的,计3分。

7.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计9分;获得台州市级表彰的,计7分;获得临海市级表彰的,计5分;获得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表彰的,计3分。

8.其它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认可的,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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