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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15-84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发〔2015〕32号 | 成文日期: | 2015-11-04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0-201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溪口水库库区安全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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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溪口水库库区安全,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期间消落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溪口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 二、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游泳、旅游、划船、野炊、烧烤、向水体抛撒杂物等行为。禁止在溪口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切实维护饮用水安全。 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所辖水库的管护,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巡查并实施联合执法,从严查处饮用水源违法违规行为。 四、全市广大人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在溪口水库库区内进行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以及有垂钓、游泳、旅游、划船、野炊、烧烤、向水体抛撒杂物等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若违反本通告的,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基础上,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单位人员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教育不力导致本单位人员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相关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同时,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69、85118615、85389972)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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