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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81/2015-67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涌政〔2015〕73号 成文日期: 2015-12-03
发布单位: 涌泉镇
涌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涌泉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15-11-03 00:00
  • 来源:涌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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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区、行政村、镇属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切实有效地加强我镇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环境保护监管原则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1.各村、镇辖区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镇政府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对全镇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镇政府、镇有关部门、各村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

    黄先锋: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梅其志:对辖区道路运输等环境污染负监管责任;

    谢增:对辖区建筑业和建筑工地环境污染负监管责任;

    金慧娟:对辖区学校、公共卫生、农村环境卫生、旅游景区环境等环境污染负监管责任;

    徐世贤: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陈利吉:对涌泉镇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并对镇辖区工业企业污染负监管责任;

    朱灵飞:对辖区养殖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河道沟渠和饮用水污染、燃烧秸秆大气污染和污染治理等污染负监管责任。

  三、明确部门及村环境保护职责

    1.党政办:对辖区环境保护机构、环保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环境治理目标、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等负责;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组织落实党委、政府及环保部门确定的环境保护宣传任务;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2.经济办:负责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督促企业新、改、扩项目实施环保“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

  3.统计中心: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负责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4.环保办:负责对全镇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部门组织镇区域环境预测、评价;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调查和处理全镇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市环保部门处理环保污染事件;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镇村建设。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5.消防工作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事故污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6.民政办: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7.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及操作工列入技术工种范围,并对该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8.城建办:负责建筑工地的裸土覆盖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镇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9.农办: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负责督促各村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0.兽医站: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货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11.食品药品工作站: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餐饮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

  12.中小学:负责对学校环境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并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13.派出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消防安全事故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14.司法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15.财政所:编制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16.水利站:负责划定禁采砂石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石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予以落实;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7.市场监管所:企业登记前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的,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8.供电所:负责管理辖区电力线路环境保护,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用电户(企业)配合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拉闸停电治理整改。

    19.卫生院: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发展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发展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0.各工作区: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使生态环境修复与改善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全面完成市、镇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任务。

  21.各行政村:对本村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实施本村的环境保护目标,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重要水源涵养区、自然遗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四、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1.各村及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涌泉镇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对环境事故多发、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环境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

                                    涌泉镇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抄送:市环保局

  涌泉镇党政办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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