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70/2013-811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3-12-23 | ||
发布单位: | 邵家渡街道 |
关于印发《邵家渡街道“警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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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街办〔2013〕43号
关于印发《邵家渡街道“警调对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街属各部门、各企业: 经研究,现将《邵家渡街道“警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邵家渡街道办事处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邵家渡街道“警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轻微刑事案件等警务活动和各类非公安管辖的矛盾纠纷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对接(下简称为“警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后转化成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上访等问题,有效保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和谐,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根据我街道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警调对接”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建设性方向;是新时期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创新,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促进“平安临海”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调解体系的具体内容,是促进我街道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力措施,也是公安机关缓解工作压力,解放基层警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推动社会治安新秩序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快速化解民事纠纷、有效减少“民转刑”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警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邵家渡街道“警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广钵 副组长:吴昌富、薛志强、程 骥 成 员:周翼波、郑 晖、陈省勤、柳学森、周慧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薛志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公调对接”衔接、“以奖代补”日常考核以及人民调解相关协调工作。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各村治调主任、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当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调解队伍。 三、工作机制 (一)“警调对接”形式 1、在综治办设立街道阳光调解室,聘任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调解接处警矛盾纠纷。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阳光调解室,由治调干部负责相关工作。 (二)“警调对接”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受理的非警务类(不适用公安管理类法律及行政法规处罚)矛盾纠纷; 2、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附带有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适用调解的案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4、其他适用调解解决的疑难复杂案事件。 (三)“警调对接”移交条件及程序 1、公安机关将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事纠纷,应本着化解纠纷、平息事态的原则进行先期处置; 二是现行治安案件,必须经民警现场处置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才能移送; 三是对疑难复杂治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应在事态平息、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再行移送。 2、公安机关将矛盾纠纷移送到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先期处置。根据“谁接警、谁负责”、“处置要早、调解优先”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接报的案件,要注重第一时间化解,确保处警现场调解高结案率,防止、减少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和二次处警的发生,对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救助到位。民警按处警程序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询问,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纠纷,报警人、当事人均同意现场调解的,处警民警可现场调解结案。对非警务类矛盾纠纷(包括事实清楚的自诉案件),一时不能化解的,直接告知当事人到调解室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查取证。对现场调解不成的治安和轻微刑事案件,处警民警要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主要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后方可移送调解。 (3)移送调解。对拟移送阳光调解室的案件,由经办民警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登记表》和《矛盾纠纷移送调处通知单》,报所(队)领导审核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所驻人民调解室进行调处。 (四)“警调对接”调解程序 阳光调解室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矛盾纠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处: 1、登记。对移交的矛盾纠纷,应登记在册,并填写移送回执回复移送机关。 2、调解。受理移送的矛盾纠纷后,应按照调解程序、调解期限进行调处。阳光调解室对移送的简单矛盾纠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处,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调处,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在伤情鉴定文书或者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再组织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街道调解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退迟一个月,但总时间不得超过60天。对于不适用调解案件及调解二次以上仍不成功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3、反馈。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经调解与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结束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对一般治安案件和其他疑难复杂治安案件的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记录,及时将案件退换给经办民警。 4、监督执行。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未尽事项在运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四、工作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1、接处警过程中,应当做好各类警情及非涉警矛盾纠纷的受理和登记,并依法开展先期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2、根据矛盾纠纷准确定性,对经现场调解不成的民间纠纷,及时按程序移交阳光调解室。 (二)司法所职责:1、指导阳光调解室工作,帮助其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台账资料。2、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专职调解员选聘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考核,帮助调解员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阳光调解室职责:1、接到由公安机关移送的纠纷后,应当指定调解员对纠纷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警调对接”范围内的纠纷,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调处结果及时反馈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组织调查研究,进行矛盾纠纷分析与总结工作,定期向街道综治办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警调对接”工作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3、调处结果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 五、工作制度 (一)排查报告制度。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汇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前移机制,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个别因侵害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金,而受害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案件,可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三)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总结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 (四)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调处结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回访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矛盾纠纷的重新激化。 (五)卷宗归档制度。要建立健全符合“警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规范的工作资料台账,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调解申请书、调查取证材料(复印件)、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制作卷宗归档。案件调解后将有关证据材料及调解协议书的原件退回公安机关整理归档。 六、考核奖励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数据和案卷进行全面细致的查对、审核、抽查,确认无误后,作为发放案件奖励补助经费的依据,每年一次上报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领导小组。奖励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次年二月。 (一)“以奖代补”补助对象及范围 1、“以奖代补”补助对象。具备从事基层人民调解资格,并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确认、备案的基层人民调解员。 2、“以奖代补”补助范围: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类民间纠纷,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的因民间纠纷引发且情节比较轻微的治安纠纷,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由司法机关移交调解的情节比较轻微的轻伤害纠纷,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 (二)“以奖代补”工作补偿标准 民间矛盾纠纷包括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1、简单矛盾纠纷案件是指涉案标的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下,经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符合简单案件登记要求,并登记在册的案件,每件奖励50元。 2、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是指涉案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及20000元以下,经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程序调处后,根据人民调解格式文书要求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每件奖励100元。 3、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是指下列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按程序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每件奖励200元。如未能调解成功,但能成功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能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每件补贴100元。 (a)群死群伤的社会矛盾纠纷; (b)多次或多人去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社会矛盾纠纷; (c)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 (d)损害案件标的在20000元以上的社会矛盾纠纷; (e)其他重大疑难纠纷。 4、公安民警当场协调的纠纷案件,纳入“以奖代补”范围,每月统计,年终汇总,由街道办事处酌情予以奖励。 5、各级“以奖代补”奖励取最高为准,不重复奖励。
抄送: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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