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67/2011-563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大街工委〔2011〕49号 | 成文日期: | 2011-03-21 |
发布单位: | 大洋街道 |
中共临海市大洋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大洋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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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各维稳责任区,机关各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大洋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临海市大洋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1年3月20日
大洋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依照本办法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大洋司法所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录用,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威望高、有一定文化法律政策水平的老干部、老党员、企业副总、企事业保卫干部、市以上(人大、政协、党)代表等人员中,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并由街道对被聘人员颁发聘书。 第五条 聘用期暂定为5年,不随村居组织换届而换届。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经费参照街道办事处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街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制度管理。 第二章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团结,维护社区稳定。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三)向村(居)调委会、有关单位、综治维稳责任区和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四)认真做好纠纷登记、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五)协助做好有关单位和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一)参加人民调解的有关会议,接受法律政策教育和调解业务技能培训。 (二)人民调解员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 (三)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受到尊重,工作成绩应当受到肯定,有突出贡献的应当受到表彰。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取得适当报酬。 (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和调解能力。 (二)主动或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三)在本辖区内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规范。 (四)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信息和动态,排查纠纷苗头,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第三章 考 核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 (一)司法所要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三)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2)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情况; (3)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 (4)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四)考核可以采取述职、个别谈话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排除,对制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章 过错追究 第十五条 如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降低等级或取消专职人民调解员资格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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