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69/2010-607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10-04-02 |
发布单位: | 大田街道 |
中共临海市大田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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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为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在全社会营造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计生工作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建立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本人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参加“三服务”或无故未落实四项手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参加介绍、进行胎作非法性别鉴定)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在落实计划生育过程中,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的: 1.对应落实四项手术、查孕查环的对象,不调查、不了解情况、不负责任为其签字作担保,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其性质轻重,行政上给予记过或撤销职务,党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 2.对所联系的对象户,出现“三查”不到位、四项手术不落实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严重,行政上给予记过或撤销职务,党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 三、党员、干部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的,视其性质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委立案处理。 四、该村党员、干部因计划生育问题被处理的,当年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党员个人在年度民主评议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中共临海市大田街道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责任追究 通知 抄 送:市委组织部 市计生局 大田街道党政办 2010年4月2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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