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科室和工作机构

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江南街道向阳路199号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387105

传真号码:0576-89392610

电子邮箱:lhstyjrswj@163.com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公开分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等信息。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其他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非涉密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主要包括计划总结、政务工作、社会监督等信息。

5)人事任免。主要包括部门领导人事任免、干部公选公招等信息。

6)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采购招标公告、其他财政信息等信息。

7)其他。包括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中国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临海退役军人发布”向社会公开。同时,在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设立了信息公开查阅点。

3)发布单位

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如上所述。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如上所述。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内容的,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地址:临海市江南街道向阳路199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85387105;电子邮箱:lhstyjrswj@163.com;邮政编码:317000。

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为该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写。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处理。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处理时限。

1、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临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576-85287105。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电话:0576-12388,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99号,邮编:317000。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