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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20/2025-1392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应急〔2025〕13号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布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 日期:2025-07-03 16:28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浏览次数:

各镇(街)、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应急指导、技术支撑、咨询服务作用,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在各镇(街)、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经推荐、筛选、审核,确定以下同志为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现将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1:《临海市应急管理专家名单》

附件2:《临海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 5月23日

附件1

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称(职务)

一、水旱灾害、台风、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4人)

1

周邦敏

临海市气象局

中级工程师

2

郑洋洋

临海市气象局

中级工程师

3

陈顺利

临海市水利局

高级工程师

4

单式利

临海市水利局

高级工程师

二、森林防灭火(1人)

1

张建军

临海市专业森林消防队

队长

三、地震、地质灾害(2人)

1

胡荣荣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2

崔华富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四、综合监管(28人)

1

叶孝恒

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2

曾庞春

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3

汪祥云

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4

谢海波

临海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5

卢亚玲

临海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

高级工程师

6

叶青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高级工程师

7

周昌国

临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8

叶建运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中级工程师

9

徐金标

临海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高级工程师

10

颜建敏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高级工程师

11

陈方圆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环保管理工程师

12

郑建军

临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高

13

董月华

临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14

叶小红

临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15

浦振文

临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工程师

16

王广纲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级工程师

17

屈文标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副科长

18

杨佳佳

临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9

周伟

临海市大田白竹液化气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20

王飞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指导员

21

林德锋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副大队长

22

汤章颂

临海市恒创投资有限公司

给水排水工程师

23

程文铭

临海市供水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4

何占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海市供电公司

副高级工程师

25

黄文蔚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海市供电公司

技师

26

彭连生

临海市文物保护所

所长

27

郑达生

临海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办事员

28

仇元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临海海事处

中级工程师

五、危化品管理(32人)

1

杨农纲

浙江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2

严江华

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3

周兆法

浙江台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师

4

洪波

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5

林执绚

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6

邵绍良

浙江华海建诚药业有限公司

设备工程师、质量工程师

7

陈辉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川南分公司

高级工程师

8

叶杰

科极立(台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师

9

沈更生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10

罗建荣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11

金辉

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12

刘会珍

临海市建新化工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13

李鹏

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14

徐锦飞

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5

陈燕芳

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6

林迎

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17

倪伟波

临海市华南化工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18

李志旗

浙江道宇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9

王梓臣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20

林定标

浙江海畅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21

龚欠林

台州达辰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22

林京都

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23

汪微微

联化昂健(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24

胡安玉

浙江沙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25

林平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26

魏海鸥

浙江京圣药业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27

罗丹波

临海市吉仕胶粘剂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28

侯云程

宁波天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29

吕韩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中级工程师

30

阮丹柯

英力士苯领高分子材料(宁波)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31

齐学振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注册安全工程师

32

孙青霞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注册安全工程师

六、工矿商贸(20人)

1

张理跃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2

胡光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3

胡兴平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4

谢鹏飞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5

徐欧阳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6

张皓然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7

赵敏丽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8

章启明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9

郑军毅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0

周雪霁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级工程师

11

朱海建

台州海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2

王山根

浙江鑫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

刘艳冰

浙江鑫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4

苏洪冲

浙江鑫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5

张敏

浙江鑫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6

包宇程

浙江鑫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7

张欢

台州中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8

侯海波

台州中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19

袁伟

台州中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20

徐宇强

台州中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附件2

临海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重大水旱、台风等灾害,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和智库作用,健全专家的聘任、使用和退出机制,规范专家管理及工作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临海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等工作,或从事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入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专家。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是临海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分水旱灾害、台风、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矿商贸,危化品管理,综合监管等若干专业组。应急管理专家所属组别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五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且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本行业领域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历,在所在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相关活动;

(四)优先吸纳省、市决策咨询专家及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事故、灾害等救援现场经验的专家。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遴选专家信息;

(二)市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其他单位按照隶属管理原则,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

(三)市应急管理局对推荐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专家,并对拟聘专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程序予以聘任;

(四)专家采用聘任制,任期三年,期间可进行增补和调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续聘由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任期内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自然灾害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五)受委派参加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制度和工作纪律,接受聘任单位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的任务;

(二)遇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三)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意见;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自觉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言献策,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形式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开展有关应急救援、事故防范、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个人信息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告知市应急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对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服务;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调查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分析研判和技术支持,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参与应急管理的科研项目、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工作;

(四)参与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合作;

(五)完成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家选派原则

(一)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利益回避”的原则;

(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政策咨询、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化达标评审、专业服务机构资质评审、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指挥调度、灾情评估等活动,需聘请专家的,原则上均应从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派;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可增加聘请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人员;

(三)选派专家应结合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随机抽取为主。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试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省应急管理厅、外市市级专家库专家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

(四)专家选派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专家不得参加由不同单位组织的、同一项目、同一环节的技术评审;

(五)专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务时,应做相关报备记录。     第十一条  工作保密纪律

专家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认真执行事故灾难调查、突发事件救援处置、项目评估评审等保密规定,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得擅自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解聘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业务培训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四)未经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擅自以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或以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的;

(五)在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对于退出、自动终止、解聘的专家,不得再以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交流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交流培训活动,开展关于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专家专项经费

市应急管理局编制专家费专项预算,根据专家咨询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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