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8/2025-1387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发布单位: | 市公安局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5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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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徐仁东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徐仁东,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259,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2025年01月07日07时43分许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X923县道(叶下线)13公里即临海市永丰镇下缸窑村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或掉头、靠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左转向灯),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临海市交通警察大队永丰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徐仁东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公安网查询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徐仁东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徐仁东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徐仁东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徐仁东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徐仁东实施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或掉头、靠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左转向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徐仁东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徐仁东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徐仁东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徐仁东胜作出罚款1550元的处罚。 因违法行为人徐仁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徐仁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徐仁东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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