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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83/2024-1359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4-08-05
发布单位: 括苍镇
括苍镇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 日期:2024-08-07 13:04
  • 来源:括苍镇
  •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03号令)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市场监管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健全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保本单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营商环境最优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部署,有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运行,现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李振华

副组长:周林妍、谢哲会、何  波、朱斯超、李  杨

赵佳薇、金  超、屈骏伟、周  剑、陈仁合

孙德军、李林建、朱  康

组  员:黄  平、奚晓锋、何阳辉、邵海锋、陈汉昌

杨辉辉、王海丽、余俊杰、陈丹丹、陈祖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平兼任,成员为李勇、陈俊、杜晓磊、李成。

三、审查范围

各办以政府名义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拟提请镇人大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审尽审、审必留痕”,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及时清理。但下列四类文件不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包括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包括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情况通报等;

(三)过程性文件,包括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等;

(四)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四、审查方式及流程

(一)单独制定政策措施审查。各办公室单独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括苍镇办事处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联合制定政策措施审查。多个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相关规范文件和政策措施的,由牵头办公室为主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措施经上述相关方式审查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经审查和征求意见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制定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办公室在政策措施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措施正本(含电子版)及公平竞争审查表报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政策措施文本。

五、工作机制

(一)程序把关。各办公室在起草政策文件,涉及重大政策措施或有疑难问题的,可在完成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提交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在发文报批流程中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基于起草办公室提供的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经党政办审核。对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但未经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列入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审议议题。

(二)定期清理。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办公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填写《括苍镇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本单位依法建立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每三年一次组织各办公室开展定期评估。对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构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或废止政策措施。

(三)强化责任。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各办公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镇纪委进行处理。

本文件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括苍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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