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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4-134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4〕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4-001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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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乡村创建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社发〔2022〕2号)、《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实施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临市委办〔2022〕4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学配置和合理调度的原则,临海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重点用于美丽庭院、美丽乡村(含台州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下同)、精品示范区、示范带、未来乡村建设等项目奖励。 第三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在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 (二)负责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负责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奖励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协调解决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设计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预决算编制、项目招投标; (三)负责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建成项目后续管护; (四)组织项目验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五)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本辖区内涉及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自筹部分)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的村级组织应当全过程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做好宣传引导、政策处理、纠纷调解、工程监督、质量管理、长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强大合力,积极统筹部门资源,集中财力向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倾斜,形成共创共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局面。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奖励范围: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市级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包括项目设计、景观打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特色文化保护开发、村庄经营、产业发展等,主要分为项目建安费、项目设计费、政府采购费等三类。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根据浙江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创建和台州市星级美丽乡村建设需要,编制临海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二)临海市级美丽乡村创建任务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个行政村,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奖励80%,每村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台州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任务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个行政村,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80%予以奖励,每村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未来乡村创建原则上在已建成的台州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中选取,创建任务每年不超过3个行政村,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80%予以奖励,每村最高奖励500万元。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可安排1—2个未来乡村重点村建设,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最高奖励2000万元。经省级评定为优秀、良好的村,获得的省奖补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全市未来乡村建设等相关支出。 (五)村庄经营、产业发展等发展美丽经济项目,按照相关政府采购费用的80%予以奖励。 (六)美丽乡村精品示范区、示范带等建设项目。 1.精品示范区、示范带建设规划编制费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2.精品示范区、示范带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精品示范区最高奖励500万元(精品示范区不少于3个行政村),每条示范带最高奖励1200万元(示范带不少于2个镇〔街道〕)。 3.创建省级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带项目,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总投资要求进行资金整合配套。 (七)美丽庭院创建任务每年安排不超过30个行政村,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0%予以奖励,每村最高奖励50万元。提升为美丽乡村建设的村,在项目奖励总额中扣除庭院建设已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其余奖励性资金:被认定为台州市级及以上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镇(街道)的给予相关镇(街道)资金奖励50万元;被认定台州市级及以上美丽乡村精品村的给予相关行政村资金奖励15万元(不包括台州市级及以上的有关奖励资金,下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落实自筹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工。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经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项目建设指导工作和项目验收,经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一)美丽乡村、未来乡村、精品示范区、示范带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美丽乡村、未来乡村、精品示范区、示范带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由镇(街道)财政管理使用。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流程,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用途、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台州市考核任务要求,在规定验收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并验收合格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对工程项目进度超过50%的,可预拨奖励资金的40%,其余奖励资金在规定验收时间内完成并验收合格或获得命名后再予拨付。 (二)美丽庭院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验收,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建设内容、工程量清单、采购发票等相关凭证,给予相关资金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者终止拨款。 1.进展缓慢,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 2.未能通过未来乡村、台州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等验收认定的。 3.村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镇(街道)要严格把关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要求标准,对确定上报的要对照建设要求和标准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同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上级任务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度安排创建任务,由镇(街道)自主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美丽乡村、未来乡村、精品示范区、示范带项目确定 (一)美丽乡村和未来乡村选择应把握以下标准: 1.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民有建设美丽乡村的愿望; 2.农业特色产业明显、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生态环境优美的特色村庄; 3.区位优势明显,乡村旅游、民宿、农家乐等美丽经济产业发展潜力大的村庄; 4.村内基础设施较完善的村庄; 5.村庄环境整洁,清洁家园工作开展较好,并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村; 6.按照台州市星级美丽乡村创建标准进行筛选。 (二)美丽乡村精品示范区、示范带的打造要以有利于沿线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旅游业发展为出发点,以沿线旅游资源丰富,且沿线精品村打造较好的作为首选对象。要与美丽业态建设相结合,加快发展民宿经济,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推进特色美丽经济长廊建设。 (三)美丽乡村、未来乡村、精品示范区、集成示范带建设任务根据上级考核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安排,遵循精品原则,建一个成一个。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美丽乡村、未来乡村、精品示范区、示范带的,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调整。 第十七条 美丽庭院建设项目确定 美丽庭院示范村原则上优先考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提升的行政村。美丽庭院建设以主要道路沿线、村内公共区域周边、村主要出入口等区域为主。积极打造美丽庭院示范村,遵循“微改造精提升”的原则,包括美丽庭院建设、房前屋后洁化、绿化、美化等内容,鼓励村民自建庭院。根据台州市每年下达的临海创建美丽庭院考核任务,我市重点建设一批美丽庭院示范村,做好示范引领作用,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30个村,由镇(街道)申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认实施。 第十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视作立项。 第十九条 相关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业主负责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和组织评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规划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规划成果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镇(街道)组织召开由专家组、设计单位、镇(街道)有关部门、村委会参加的评审会,对施工图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施工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工程建设,统筹协调,落实好施工内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一经确定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照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并组织自查验收。镇(街道)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项目监管部门、设计、监理、村民代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验收。竣工验收时业主方提供施工竣工图、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未来乡村、精品村、示范带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美丽乡村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超出建设周期的,由相关镇(街道)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当年未启动创建工作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奖励。未来乡村考核结果以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准,分为合格、良好、优秀等次;台州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考核结果以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准;临海市级美丽乡村、美丽庭院创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综合评定,形成考核等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于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9日起实施。《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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