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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4-1350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4〕34号 成文日期: 2024-06-0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4-001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4-06-13 17:24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确保保护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若干意见》(临市委办〔2023〕24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城区的建设项目遵循“注重整体、保护真实、风貌协调、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历史城区范围为北至北固山北侧边界,西至灵江东岸,南至灵江北岸,东至钱暄路、灵江路西侧道路红线以及崇和门广场西侧,面积约2.67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建筑类项目。

1.文物保护单位(含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

2.《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和改造,其他类型建筑的修缮、改造和拆除等;

3.与建筑相关联的环境空间要素和构筑物的修缮、改造和拆除;

4.因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实施房屋改造的;

5.因受灾等原因需要进行全面修缮的建筑(原则上不进行拆除);

6.成片区的房屋改造、提升项目。

(二)综合整治类。

1.公共空间如城市道路和传统街巷的立面、铺装改造,广场公园改造,综合环境提升项目等;

2.除公共空间外的院落空间和封闭空间的整治提升项目。

(三)基础设施类。管线综合(含进街巷进户项目)、环卫设施、公益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项目。

(四)景观风貌类。水体、绿化、标识、雕塑、小品、亮化和店招门面等建设项目。

(五)临时性项目。可能影响历史城区风貌、景观、安全的大型活动举办、影视拍摄、临时性搭建的项目和大型户外广告安装。

(六)历史环境要素类。涉及影响古树名木、古井、坊墙、牌坊等历史环境要素的项目。

(七)其他可能影响历史城区保护工作的项目。

第五条  历史城区的重点片区是指赤城路以西区块以及紫阳街府前街、西门街、三井巷等3处历史文化街区和继光街中段历史地段,上述重点片区如出现改造、拆除等影响历史城区风貌情况的,从严管控。

第六条  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台州府城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古城街道为联席会议主要组成单位,市名城专家委员会参加联席会议并负责技术审查。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分管领导参加,邀请有关单位、“两代表一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议。

市名城办统筹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监督,负责召集主持联席会议、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审批管理和后续监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受理、初审、公示和初验等服务工作;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台州府城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古城街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市级其他部门共同参与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  属于片区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做好与文物、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相关上位保护规划的衔接。

第二章  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受理建设单位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说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方案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含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中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且可能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风貌有较大影响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需要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按法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涉及历史建筑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由市住建局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二)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由市名城办召开联席会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落实专家技术审查并形成结论。根据审查结论,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出具《联席会议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对未通过的项目出具《联席会议审查整改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整改。

(三)涉及本办法中传统风貌建筑、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进行不涉及建筑结构改变的屋顶结构、构件更换和非整体建筑墙体修缮、外部装饰、添加设施,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后即可开工。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活动,产权所有人应报市名城办,由市名城办召开联席会议后,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查批准。

(五)本办法第四条涉及的临时性项目在批准前,其保护方案应征求市住建局的意见,临时性搭建的项目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批。

(六)历史城区范围内的重大公共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需提交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定后,列入市非工投资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七)对于未明确审批职责的建设项目,由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依据审查结论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包含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定要求;建设项目涉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修缮的,公示内容中应同步公示古建工匠或者有古建维修资质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应材料,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同时征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对建设项目及风貌环境等要素影响的意见,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第三章  工作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举报和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首问单位应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对批准修缮的行为,建设单位(个人)擅自扩大修缮范围行为或者有拆除和部分拆除建(构)筑物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根据各自职责并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7日起施行。

临政办发〔2024〕3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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