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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4-134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4〕27号 成文日期: 2024-05-2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4-0008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及仓储用地出让管理和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 日期:2024-05-28 10:3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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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出让管理和批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各镇(街道)、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土地交付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交地责任人)。在申请办理具体地块供地手续前,要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如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备案,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及时推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办理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对拟出让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交地责任人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按照我市产业特点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区域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提高引进项目质量。

(三)明确土地供应要求。工业用地除负面清单外,一律按“标准地”出让。出让时工业及仓储建设项目原则上约定开工时间不得超过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时间不得超过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涉及重特大项目及特殊产业的,可结合项目建设体量、施工工艺、地面标高等特殊建设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对地块的开(竣)工期限再另行约定。最终的开工期限和建设周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金监管力度,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六十日的,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金一并缴入国库,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五)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职责。属地镇(街道)、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必须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台账,根据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及时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投资建设。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六)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制度管理。

1.落实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以及土地四至、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建筑容积率、约定开(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并附宗地图,以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充分利用批后监管动态监测系统,实行部门联动、动态巡查、跟踪管理,做到约定开(竣)工前预警提醒,违约后及时告知,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时开工、竣工,并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属地政府要采取书面通知、上门通知等形式,及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项目履约协议,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七)合理设定开工、竣工标准。

1.开工。开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实际进场施工之日为准。

2.竣工。本意见中的竣工指项目建设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使用条件,竣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个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按规划总平纳入相邻地块的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可与相邻地块一并竣工验收。

(八)严格延期开(竣)工处置。

1.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延期开(竣)工申请。首次开(竣)工延期,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申请批准开工时间延期时,其竣工时间也作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首次延期后需继续办理竣工延期的,经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同意,完成逾期竣工违约处置后,办理延长竣工期限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土地出让时与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签订项目履约协议的,办理延期手续后,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处置到位并签订补充协议。其中,工业“标准地”项目须经“标准地”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延期。

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竣)工,在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三十日未提出延建申请的,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放弃延建申请的权利,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逾期开工违约处置。逾期开工一年之内但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的,不再计收违约金;逾期开工一年之内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的,按逾期竣工日数计收违约金。逾期开工一年以上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2)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土地使用权人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违约金计算时间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之日起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

①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每逾期竣工一日的,按未建成部分的建筑面积占该宗用地项目合同约定最低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核算土地出让金款额为基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比例计收违约金。

仓储用地建设项目每逾期竣工一日的,按未建成部分的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批准建设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核算土地出让金款额为基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比例计收违约金。

②新增工业及仓储建设项目按每日0.5‰计收逾期竣工违约金。

③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进行核算。

(3)签订项目履约协议、“标准地”协议的工业及仓储建设项目涉及逾期开(竣)工情形,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开(竣)工违约金收缴和履约保证金没收按就高原则,不再重复计算。

(4)因司法查封、破产清算而停工建设的项目,待项目解除上述情形后,由新的土地受让人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书面提出重新开工申请,并提供有效司法文书等证明文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认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交地、开(竣)工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不超过司法裁定生效时点或项目清算生效时点后的十二个月,竣工期限按照原合同工期顺延。

(5)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土地转让为由申请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进行重新约定,竣工违约且未缴清违约金的土地不允许转让。

(6)已构成竣工违约但未构成闲置的工业及仓储项目用地,其空置部分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具备分割条件的,空置部分可采取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收回土地面积占出让宗地面积比例没收定金后,并按同比例退还剩余土地出让金。

2.免予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凡属下列因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经认定后可免予追究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交地责任人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经相关部门确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竣工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1)因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2)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3)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暂停项目建设,需要对规定、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自行要求调整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分期建设造成无法按期开工、竣工的,应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4)土地交付后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征迁事宜或群众信访事项、权属争议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5)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6)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对特定区域或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有其他强制性要求及其他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7)因重大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并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暂停项目建设的;

(8)因重大地质环境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

(9)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要求的其他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

(10)由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监督和考核

(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托自然资源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建立“诚信档案、信息公示、信用评价、信用约束”四位一体的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行为的,计入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修复、共享、等级评定和黑名单发布以及奖惩联动等措施,做好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十)加强制度运行监督。市政府结合土地利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各镇(街道)、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镇(街道)、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地计划安排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

(十一)加强服务效能提升。各镇(街道)、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争取并提前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80天”,努力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

本意见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4〕27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及仓储用地出让管理和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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