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证件有效期过期未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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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注销下列货运业户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1.许可证已过期企业.xlsx 附件2:2.营运证已到期车辆.xlsx 附件3:3.实际已报废车辆.xlsx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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