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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15/2023-1341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3〕29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单位: 市投资促进中心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3—001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征求《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 日期:2024-04-25 16:33
  • 来源:市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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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我中心组织对《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第十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临海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以及半导体材料、备研发生产等相关企业。修订为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临海市范围内依法经营,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以及半导体材料、备研发生产等相关企业。第十一条“重点集成电路项目根据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根据项目需要可以由政府产业基金参与”修订为“重点集成电路项目根据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由产业基金参与。”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第(一)(二)(四)(五)条不受当年度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限制。”删除第十实施意见所涉条款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8年内对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总量80%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予扶持。企业应如实申报,确保所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一经发现不再享受临海市内任何政策补助,已获得补助应全部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修订为实施意见所涉条款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予扶持。企业应如实申报,确保所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一经发现不再享受此文件涉及的相关政策补助,已获得补助应全部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时间2024年410—2024年510日。

联系人:王乔羽

联系电话:13615766059

电子邮箱:543179095@qq.com

 

        临海市投资促进中心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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