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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166号
  • 日期: 2024- 03- 05 16: 39
  • 来源: 中小企业科(行政审批科、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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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85号及《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市委〔2018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测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以企业环境资源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企业环境资源效益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企业环境资源效益好、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低效用地成本,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步伐。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所有参与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实行差别化减免。

1.实施对象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分类实行差别化激励机制,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上一年度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列入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0%

2)列入B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0%

3)列入C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闲置土地的,或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2)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的(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的企业不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AB类企业名单)。

3.除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省政府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4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幅度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辅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准确理解此项工作意义,全面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对所辖实施对象进行一对一宣传辅导,促使其理解并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度起执行,由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92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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