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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4-133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4〕13号 成文日期: 2024-03-1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4-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 日期:2024-03-22 16:27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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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藏粮于地战略,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我市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打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省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2号)、《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的通知》(临市委办〔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夯实耕地保护基层基础,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有效遏制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抛荒和非粮化等行为的发生,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产量有保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挂钩。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统筹政府财力,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制定补偿标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二)规范程序。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性大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统筹兼顾,科学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和工作制度,规范有序地落实各项补偿政策。

(三)分级负责。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是主体单位,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镇(街道)负责落实补偿资金到村(社区)及规范使用管理。

(四)公众参与。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市有关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实行民主监督。

三、工作任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全市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1.补偿范围:现状耕地。

下列现状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批准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用于临时用地的耕地、已经批准退耕还林的耕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2.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农户和实际种粮主体。

(二)补偿标准。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耕地保护和耕地地力保护两部分构成。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拨付给相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负责拨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为70元/亩·年,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为30元/亩·年。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将根据临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到补助对象,补偿标准根据每年上级补助资金结合应补助面积确定。

(三)补偿资金发放。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同耕地保护责任、“田长制”落实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卫片处置和上级督察、审计结果相挂钩,按绩效情况进行补偿。

对年度现状耕地面积增加、质量显著提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年度变更调查耕地面积增加比例和当年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为依据,分别取前10名和前5名(名次有并列的不再递补),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1.2系数发放。对年度现状耕地面积无正当理由减少、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0.8系数发放。上述“正当理由”包含合法合规批地用地、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且无法恢复、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永久淹没等。

依据当年度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实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卫片处置和上级督察、审计整改结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无法履行“田长制”耕地巡查保护责任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不再发放。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对年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实行“一票否决”,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不予发放。

镇(街道)负责统计、核查、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当年度耕地承包情况、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类别、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实情况以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卫片处置和上级督察、审计整改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考核后,根据补偿标准和考核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实行公示。

(四)资金使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保护耕地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方面,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中用于耕地保护巡查补贴部分由镇(街道)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村级巡查员。

四、资金筹措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省、市本级财政补贴组成。市本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返回地方部分、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根据浙财资环〔202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落实资金筹措、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资金使用、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各项政策和制度,确保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耕地保护补偿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综合协调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保护责任。市政府、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层层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产量有保证的工作目标。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公告公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农民信箱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广大农户公开。

(四)加强指导监督。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不力或存在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建设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57号)同时废止。上级相关政策有变动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4〕13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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