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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4-1334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2-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4-02-19 15:31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最多挖一次”工作指南》《台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应当坚持资源节约、统筹协调、环境友好、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工作;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挖掘道路的交通组织方案审查。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相关镇(街道)和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讨论重要挖掘项目相关事项,遇重大或紧急事项的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制订相应的施工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综合执法局。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街道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施工计划进行讨论。根据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市综合执法局在每年3月底前制订全市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挖掘),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每年8月份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进行调整。没有列入挖掘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挖掘审批。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年度计划的,应在施工之前提前15日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规范

第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总量控制,优先安排综合挖掘工程。结合年度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充分征求各管线单位意见,整合并统筹安排挖掘项目,减少城市道路开挖次数。重要城市道路挖掘应当从严控制,推行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合理组织道路开挖、文明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野蛮开挖,有效维护道路的完好有序,减少对行人、车辆和交通的影响。

第八条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含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许可文件等,到市综合执法局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改建工程项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凭所在建筑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到市综合执法局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第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必须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实行分层分级审批制度。对城市市容秩序和交通影响较小的,按照简易审批流程组织审批;对城市市容秩序和交通影响较大的,需召开联席会议商议审批事项;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秩序和交通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突发安全事故,或井盖破损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第一时间向市综合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大队交警)报告,抢修单位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同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向市综合执法局补办审批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向自然资源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挖掘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前建设单位要组织管线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交底,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工程建设单位挖掘道路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区域的交通组织方案,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部门审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审批意见作为市综合执法局审批的前置条件。

工程建设单位挖掘位置在军用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应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按照部队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可以邀请管线单位委派技术人员到场监督。

第四章  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规范设置公示牌。挖掘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公示牌,挖掘道路长度超过200米的,要每隔100米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为: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方便市民监督。公示牌规格为1.8米×1.2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临时施工隔离路牌上要标注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穿道路处挖掘施工的,必须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文明施工作业。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搅拌砂浆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噪声等,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尽可能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干扰。根据施工规模、工期、挖掘面积等因素,制定围挡方案,和挖掘许可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原则上较大规模的挖掘项目应使用全封闭施工,路口采取透视措施,围挡可采用砌体、彩钢板或定型合格钢质栏栅,围挡高度一般为2.1米,最低1.8米;小规模项目工期在3个月内的,可以使用1米左右的矮围挡。挖掘现场要设置各类标志、交通组织引导图,并做好夜间安全措施。

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长度超过200米的掘路工程,道路挖掘施工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第十三条  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挖掘位置或扩大挖掘面积的,应当事前向市综合执法局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综合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最长可延期三个月,如仍未能完成开挖施工作业的,工程建设单位需重新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挖掘截止时间。

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实施道路挖掘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在挖掘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挖掘,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同时将处置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在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回填夯实,并按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隐蔽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道路挖掘修复工程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质保期内,修复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原路面为沥青混凝土的,路面恢复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原路面为水泥混凝土的,经同意后路面恢复可使用沥青混凝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擅自开挖和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施工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发现道路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修复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修复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临政办发〔2024〕8号(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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