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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3-1334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发〔2023〕26号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0-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日期:2024-01-03 12:17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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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2〕51号)、《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22〕58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海实际,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服务业转型升级

(一)加快培育商品市场。

1.推进商品市场提档升级。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评为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农贸市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星级市场、放心农贸市场期满续创成功的减半奖励。

2.推进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年检测批次超过7000(含)批次的(其中农残4000批次以上)奖励3万元,年检测批次超过12000(含)批次的(其中农残7000批次以上)奖励5万元。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3.支持物流企业装备升级。2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新购置用于本企业营运业务的车辆,购置额100万元以上且列入固定资产的,按其实际购置车辆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50万元。

4.支持物流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年纳统营业额首次达到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包括航运企业和快递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支持航运企业落户。对新设立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开业运力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一次性奖励25万元;开业运力5万载重吨(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支持新增船舶运力。对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新建自有运力、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和光租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的货船或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船龄15年〔含〕以内),给予80元/载重吨的奖励(其中光租船舶按标准的50%给予奖励),单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原则上分五年兑现,每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20%(如该船舶退出临海辖区内营运当年起取消奖励)。

7.支持扩大运输经营规模。航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超过7%(含)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3%给予奖励。已享受新增运力奖励的船舶,在上款政策期限内不重复享受本款奖励政策。

8.支持航运项目建设。支持航运物流园区、航运总部大楼等项目推进,积极打造航运业发展核心平台,吸引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对有发展需求的航运企业在土地要素及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保障,按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加快发展商务服务业。

9.鼓励中介机构提质发展。首次被评为省行业百强的法律、会计、评估、策划、研发设计、测绘、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扩容

(四)鼓励培育重点企业。

10.推动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首次年度新增纳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首次月度新增纳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其中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11.推动存量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纳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存量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2000万元,且1-11月同比增长15%、25%、35%(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7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4000万元,且1-11月同比增长15%、25%、35%(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4000万元(含)以上的,且1-11月同比增长15%、25%、35%(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纳统的工资总额同比增长20%、30%、50%(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5万元,企业每年享受工资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为限。

12.推动企业诚信度建设。对首次获浙江省3A、2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全国信用3A、2A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全年省动态信用5A、4A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3.推动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业务,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即按纳统营业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20%(含)的,每年按纳统营业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营业额同比增速正增长但未达到20%的,企业每年享受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为限。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14.推动企业设备改造提升。对纳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软件服务、信息科技、商务服务、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科技研发、节能环保等,金融业除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用于业务经营的生产性设备(不含交通工具)或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建设,在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六)鼓励培育行业龙头。

15.强化龙头企业引领。开展服务业龙头企业评选,对当年度综合绩效排名全市前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

三、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七)支持争创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平台、园区。

16.支持服务业企业积极争取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平台、园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试点(平台、园区)的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八)支持建设GM2D示范区。

17.对应用“浙食链”系统开展食品追溯,并升级现有收银系统对接浙食链接口,实现二维码结算的商超,每家门店一次性补助2000元。

(九)支持行业协会建设。

1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监督、协调、桥梁等作用,对活动正常(有服务或活动记录可核查,每年活动或服务两次以上)的市级服务业行业协会(不含公共服务业行业协会),前三年每年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每年对前5名优秀行业协会,再给予5万元奖励。

(十)支持培养专业人才。

19.实施企业家(干部)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市服务业纳统企业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学习,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做好服务业发展工作的能力。

20.培养技能型人才。职技校培养的机械加工(含数控)、机电、旅游服务管理、建筑、船舶、汽修、物流、电子商务等专业毕业生,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每位补助学校150元,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每位补助学校500元。

四、附则

21.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海依法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运作,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奖补范围内(第15条除外)。

22.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

23.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市级和上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条款有明确说明的除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24.对我市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贡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可进行专题研究。

2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度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其中涉及航运业的有关奖补事项2023年度按原政策执行。原印发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发〔2017〕42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7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临政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发〔2023〕2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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