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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29/2023-1316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财建〔2023〕28号 成文日期: 2023-08-2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12-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3-09-04 08:49
  • 来源: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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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项目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预算一体化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海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临海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预算一体化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指标下达后,财政部门在30日之内将指标分解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预算、预算一体化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拨付资金时,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七条 各相关项目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抽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是否与批复相符,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二)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三)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财建〔2023〕28号临海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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