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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意见
  • 发布日期:2023-08-09 09 : 31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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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被征收人:

    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月3日至3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公示期间,部分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就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了5条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江南街道、市城发集团等相关单位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会商,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临海市江南汽车文化广场综合体项目系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具有文化兼市政等公共事业性质的项目,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共事业的需要,实施后将有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房屋调查结果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最终调查认定结果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制定符合法规要求,不予调整。

    产权调换方式中,被征收人认为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3%一次性计发的搬迁费,不足以支付因实际情况须两次搬迁的,可以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相关规定按实评估,一次性支付。

    四、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征收其他房屋已计算补偿停业、停产补贴费的不补偿过渡安置费”,第五十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5%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方案中涉及产权置换的“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的,可以由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进行评估后,依规予以补偿。

    五、在本项目征收实施方案中已经有相应补助和奖励规定,不再新增奖励和补助项目。

    六、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第八条规定,本项目征收实施方案中增加功能置换安置方式。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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