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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8-11 09 : 16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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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以市场化安置为主导,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导待安置对象优先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有效缩短安置周期,破解征收安置难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临海市域范围内征收(补偿)人征收房屋(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后,开具给被征收(补偿)人用于购买商品房的记名凭证。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补偿)人通过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来解决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市建设局牵头全市房票安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源保障、政策解释、房票样式及具体操作规程制定等工作;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实施项目的房票发放、拆票、兑付和结算等工作;房屋征收出资单位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工作中心、市税务局、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人民银行临海支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号码、指定使用人姓名及身份号码(可指定房票)、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出具日期、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限、提前购房奖有效期限等内容。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房票记载人为被征收(补偿)人(含共有产权人);房票指定使用人后,指定使用人为房票实际使用人。

    第五条  房票价值及定价机制

    房票价值为房票票面总金额(含选择房票安置奖)和提前购房奖的总和。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房票安置的,其票面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按期签约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费)、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选择房票安置奖等;其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补偿)人的意愿不纳入票面总金额,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奖补内容除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不纳入的,全部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不再货币补偿。

    (二)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房票安置的,其票面总金额包括安置房补偿价值、被拆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配合评估奖、集中签约奖、按时签约奖、提前腾空奖、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房费、选择房票安置奖等;其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房费等生活所需奖补内容,可根据被征收(补偿)人的意愿不纳入票面金额,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奖补内容除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不纳入的,全部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不再货币补偿。

    安置房补偿价值=安置房补偿单价×安置建筑面积+储藏室补偿单价×储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地下车位补偿单价×安置地下车位数。

    安置房补偿单价应考虑现有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三)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和奖励相关内容具体规定在各自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以房票安置为主。

    第六条 房源保障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在临海市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可供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由市建设局在实施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 建立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目录库,享受与市场购房一致的价格优惠。参与房票安置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质量、销售价格等作出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

    设立房票超市,保障房票正常有序使用。

    第七条 房票发放

    被征收(补偿)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等资料向被征收(补偿)人发放房票。

    第八条 房票指定

    被征收(补偿)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当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补偿)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只能在房票票面总金额75%(含)内指定使用人;已选择一套(含)以上实物安置房的,剩余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内指定使用人。指定使用人由被征收(补偿)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第九条 房票使用

    (一)被征收(补偿)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二)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四)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第十条 房票拆票

    房票记载人因按规定购房或指定使用人等原因可以申请拆票,拆票金额根据相应使用需要进行拆分。拆票后,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有效期保持不变,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第十一条 选择房票安置奖

    (一)被征收(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享受选择房票安置奖。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为24个月,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房票安置奖标准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8%的奖励;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给予安置房补偿价值8%的奖励。

    3.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有效期限内,并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购房的,可按照标准享受;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且房票仍可继续使用;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超过24个月全部未使用的房票,扣除选择房票安置奖后,允许其按照每户最多1套转换成实物安置房;剩余部分价值重发房票后继续使用,该房票出具日期与原房票保持不变,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内可以指定使用人。

    第十二条 提前购房奖

    (一)提前购房奖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计算。

    (二)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12个月有效期限内并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购房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1.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

    2.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

    3.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

    (三)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第十三条 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和销售发票等,每月与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结算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购买现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支付结清应付款项的100%;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首期支付结清应付款项的40%,待房屋主体结构结顶后十五日内再支付结清应付款项的60%。全部款项应当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房票使用等同于等额现金使用,可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四条 房票安置的主要操作程序

    (一)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后,双方核定房票安置金额,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二)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向被征收(补偿)人开具房票。

    (三)被征收(补偿)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向指定使用人开具房票,原房票收回。

    (四)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楼盘目录库中的房源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票结算规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和兑现相关业务,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收回房票。

    第十五条 严禁房票套现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补偿)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补偿)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进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资格。

    第十六条 政策保障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视为货币补偿。符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有关规定,可享受契税减免。

    (二)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

    (三)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补偿)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出具的房票结算单办理户口迁入新购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手续,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学区的学位情况统筹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也可在原被征收(补偿)住宅片区所在学区按原有方式入学。

    (四)指定使用人不享受本条规定的房票政策保障。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8号)自本实施办法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已经按照临政办发〔2022〕68号文件执行的房票安置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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