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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 日期: 2023- 07- 11 10: 42
  •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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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逐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目标

从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独居、高龄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切实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需求状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基本保障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1.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中度失能(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轻度失能(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250元、125元),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5元。

2.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和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按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二)二类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适当补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1.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00元、50元、50元、50元。

2.入住养老机构的,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三)三类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其他补助对象):

我市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中8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

1.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0元。

2.入住养老机构的,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00元。

符合多种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可就高选择养老服务补贴。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供养对象,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二)初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浙里康养”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如线下申请的,纸质材料由镇(街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三)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镇(街道)初审意见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审批。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从批准当月起享

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时,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取消补贴资格。

五、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方式实现。

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市民政局或属地政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按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采用发放货币方式,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六、服务机构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机构,应为合法的养老机构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

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七、资金来源

养老服务补贴以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管理监督

(一)依托数字平台,强化过程管理。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通过“浙里康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各镇、街道要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因低保、低保边缘待遇取消、人身亡故以及享受特困供养等原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注销其补贴资格,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动态核查。

(二)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资金管理。要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补、不漏补。要不定期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用在提供养老服务上,对骗取、挪用、截留补助经费的,应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管理。加强数字监管,充分依托台州市养老智慧监管等平台,全程记录并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过程。各村、社区应确定专人负责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严格审查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派工记录单,实地抽查养老服务提供情况,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市民政局应定期对各镇、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市民政局或属地政府应严格按照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款项。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服务购买方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该服务机构两年内取消政府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

九、其他

(一)本细则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暂行办法》(临民〔2017〕149号)、《关于调整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调整》(临民〔2020〕168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附件1

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户籍地住址

镇(街道)        村(社区)      区(街、路、巷)     号

户籍性质

□农业                □非农

有无残疾证

□有   □无

家庭人口


其中:儿子  人,女儿(含出嫁)  人

属别

□低保重度     □低保中度     □低保轻度     □低保高龄(80周岁及以上)

□低保边缘重度    □低保边缘中度    □低保边缘轻度    □低保边缘高龄(80周岁及以上)   □80周岁以上重度□ 80周岁以上中度

居住状况

□孤寡独居、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养老机构

申请养老形式

□居家     养老

近亲属联系人姓名


与申请人的关系


手机


□机构托养

补助金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机构名称



镇(街道)

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审批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本辖区      等   位村(居)民申请临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经镇(街道)初审,该申请人符合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现将补贴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单位或市民政局。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申请补贴类别

申请服务类别

备注
































镇(街道)举报电话:

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576-8528622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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