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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6-28 15 : 30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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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3〕13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8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20㎡,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具体见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实施。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3.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4.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了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提升学校办学条件,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日益增长需求,促进我市教育公共事业发展,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

    具体见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8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20㎡,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

    (六)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用途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古城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调查。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该补助不列入房票票面总金额,直接现金结算;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八、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

    本征收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1月10日,确定砖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2850元/㎡。

    九、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十、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22%的补偿。

    (三)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五)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6个月。每户临时安置费少于600元/月的,按照600元/月计发。

    (六)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七)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八)购房补助: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

    十一、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源。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有摆酒营巷安置房(现房)、立发路安置房(现房)、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期房)三处。

    1.摆酒营巷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用途为住宅。该安置房基于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775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75元/㎡,多层房屋阁楼6925元/㎡。提供建筑面积75.70㎡、75.74㎡、76.54㎡三种套型多层住宅,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

    2.立发路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用途为住宅。该安置房基于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8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00元/㎡。提供建筑面积88.69㎡套型多层住宅,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以招投标形式出售。

    3.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用途为住宅。该安置房基于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40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4500元/㎡。提供建筑面积约59.77㎡、61.95㎡、72.87㎡三种套型高层(小高层)住宅。

    (二)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内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选择房型。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控制标准的,其突破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左右)。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8㎡的,可选择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60㎡房型的安置房进行安置,房款结算按照房款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安置房个别房型数量有限的,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三)房款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的房屋,按1:1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房屋,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增加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基准价(摆酒营巷安置房优惠价:9149元/㎡、立发路安置房优惠价:9174元/㎡、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优惠价:9374元/㎡)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以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具体楼层、朝向差等修正系数见附件3和附件4。

    (四)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六)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七)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计算。每户临时安置费少于600元/月的,按照600元/月计发。

    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倍支付。

    (八)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九)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十二、房票安置

    (一)房票票面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选择房票安置奖等。

    搬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不纳入票面总金额。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五)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6个月。每户临时安置费少于600元/月的,按照600元/月计发。

    (六)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七)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八)选择房票安置奖。

    选择房票安置,享受选择房票安置奖,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28%的奖励;该奖有效期为24个月,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计算。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该奖有效期限内,并按照本条第十三款“房票使用”第1项规定购房的,可按照标准享受;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房票结算时,未使用部分房票金额应扣除相应放弃本奖励的金额,扣除金额=选择房票安置奖总金额×(房票未使用部分金额/房票总金额)。

    (九)提前购房奖。

    提前购房奖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计算。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该奖有效期限内,并按照本条第十三款“房票使用”第1项规定购房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未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放弃本奖励,但房票仍可继续使用。

    1.自房票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奖励;

    2.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3%的奖励;

    3.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2%的奖励。

    提前购房奖按实结算,不纳入房票总票面金额,但纳入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十)房源保障。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在临海市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十一)房票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十二)房票指定。

    被征收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在发票后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在房票票面总金额(含)内指定使用人。

    指定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指定,具体指定办法在房票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十三)房票使用。

    1.被征收人自行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使用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剩余未使用部分金额可在房票结算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购房使用未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含)以上,该房票不得直接使用,不得兑换现金。指定使用人所持房票必须全额用于购房,不得兑换现金。

    2.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3.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一致。

    4.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5.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先征得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并向征收(补偿)实施单位退回购房款和已经取得的提前购房奖。征收(补偿)实施单位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奖有效期和提前购房奖有效期保持不变。

    (十四)其它关于房票补偿的相关事项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执行。

    十三、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四、其他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附件3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1.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中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中  间:-1%

    北灿头:+1%

    2.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所处层次

    总层数

    1

    2

    3

    4

    5

    6

    +0






    +0

    +1





    +0

    +2

    +1




    +0

    +2

    +3

    +1



    +0

    +2

    +5

    +3

    +0


    +0

    +2

    +3

    +5

    +2

    +0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附件4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房屋层次(层)

    层次价格差(元/㎡)

    3

    +50

    4

    +100

    5

    +150

    6

    +200

    7

    +250

    8

    +300

    9

    +350

    10

    +400

    11

    +450

    12

    +500

    13

    +550

    14

    +600

    15

    +650

    16

    +700

    17

    +750

    18

    +800

    19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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