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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3-1296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3〕21号 成文日期: 2023-05-0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3—001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上市(拟上市)企业招引力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日期:2023-05-19 16:08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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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五届二次党代会精神及“制造强市”战略,进一步推动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临海试点工作,支持招大引强,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一条  企业为上市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改完成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已完成一般性股改的企业,需扣除已享受的股改奖励。

第二条  企业完成股改后,首次向浙江省证监局报上市辅导备案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在国内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0%及以上投资在我市辖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以招股说明书为准,含补充流动资金),最高补助1000万元(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第五条  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已完成股改的企业需扣除已享受的股改奖励,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在浙江省股交中心“专精特新板”“科创助力板”挂牌的拟上市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在浙江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浙江省股交中心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拟上市企业引进高层次董事会秘书。已经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上市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从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至上市前,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董事会秘书(在上市企业有一年以上董事会秘书工作经验)每年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长3年),成功上市后当年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异地上市、挂牌企业迁入我市

第七条  对注册地和生产基地(需一年内在我市获得土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含境外),正常生产经营且依法纳税满一年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第八条  对注册地和生产基地(需一年内在我市获得土地)迁入我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的5%给予补助,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第九条  对迁入我市的具有较大影响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可加大奖励力度。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第十条  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中介机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补助,最高补助800万元。境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0%及以上投资在临海辖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所涉及的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以其当年对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80%为限,最长可延长三年执行。本政策涉及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工作中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本政策所涉条款与《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55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3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并根据国家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办发〔2023〕2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上市(拟上市)企业招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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