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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临市委办〔2012〕72号
  • 日期: 2023- 04- 04 18: 05
  • 来源: 中小企业科(行政审批科、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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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年9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市十三届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千年古城新崛起”的奋斗目标,加快金融创新示范市和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6年,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量比2011年翻一番,且贷款规模增速高于存款规模;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提高,新增上市企业5家以上,债券等其他直接融资规模达到100亿元;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基金与股权(创业)投资公司等新型机构总量达到100家以上,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业区域辐射影响力。

二、促进金融组织机构创新发展

第一条  科学规划金融业布局,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建设金融服务区、金融集聚区及港口金融规划区,不断完善金融业态布局,形成多元化的金融发展态势,增强金融服务保障功能。

    第二条  大力扶持金融小法人机构落户,扩大地方金融小法人机构比重。鼓励和支持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等小法人金融机构入驻。

    1.小法人金融机构缴纳的各项规费,市政府有权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市得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小法人金融机构自设立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每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加快农村信用联社改制步伐,争取尽早设立农商行。

鼓励改制后的农商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从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年度起,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在总部缴纳的,三年内总部及分支机构班子成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50%奖励给纳税人。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与发展。

1.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万元。

2.自设立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每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鼓励吸引各种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布局金融业态。凡在我市新设和引入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和私募公司等,自营业年份开始,对其购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

三、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发展

第六条  加快集镇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在西部四镇设立营业网点并开办存贷业务的,每新增一家,五年内每年给予补助3万元;在其他集镇设立营业网点并开办存贷业务的,每新增一家,五年内每年给予补助2万元。

第七条  实现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全覆盖。积极推广创新“丰收小额贷款卡”、“助农保”。在丰收小额贷款卡的基础上,实现丰收小额贷款卡的升级及丰收小额创业卡等系列创新;加快“助农保”产品推进与创新,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建立对丰收小额贷款卡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创新性农村金融产品给予每年新增贷款余额0.5%的风险补偿,其中贷款额在5万元以下的农户数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八条  实现农村金融助农服务网点全覆盖。加快“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项目推广,对符合规定条件设立的助农取款服务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设立机构每个点2000元的补助。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万元以下农户,按当年新增贷款0.5%设立风险补偿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下岗与失业人员和市政府确认的其他领域及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按照当年新增各项贷款0.5%设立风险补偿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发展,创新农业发展贷款品种,推进农信担保公司加大支持力度,专项设立金融产品创新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开拓保险业务。政府采购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挂钩;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大、理赔金额多(如台风灾害)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凡经有认定权限的部门组织认定的金融创新项目和信贷创新品种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1000户以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尝试创新创业贷款、转型升级贷款及中小企业组合式贷款等贷款产品,集中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第十四条  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方式。对于企业通过拓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期限五年以上,募集说明书载明用于临海项目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奖励,5亿元以上给予40万元的奖励。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高收益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引进保险机构参与中小企业担保领域,探索小额保证保险试点,创新保险担保机制。对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20%补贴;保险机构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的150%部分,市财政三年内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探索担保途径,破解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农业项目贷款担保方式;探索抵押担保余额再担保措施;引导中小企业依托产业链抱团增信,建立合作担保形式。

第十七条  支持证券交易机构股权托管业务。鼓励上市企业股权托管在我市范围的证券交易机构交易。对托管在我市证券交易机构的限售股股东,其交易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市得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五、鼓励民资管理服务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加强民资管理,优化金融环境。鼓励探索民间资金管理服务平台和机构建设,加快制订《民间资金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金阳光化操作。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发展,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积极扶持在我市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公司。

1.鼓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市设立法人机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予以落实。

2.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从其经营取得收益年份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取得经营收入年份开始,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得分成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3.公司制企业从其经营取得收益年份起,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4.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并在我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得分成部分,60%奖励给纳税人。

六、优化金融生态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构建信用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建立多渠道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的评选活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大力推动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制定和完善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层次政银企合作平台,通过银企对接、重点项目对接及金融产品推介等活动,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要素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进金融机构“行风评议”活动,建立客户经理下基层送服务活动机制,做好窗口服务、“三农”发展、小微企业服务、转型升级、项目推进、三产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引进管理人才,对存贷款比率超过本系统台州市平均存贷款比率(同时达到全市平均存贷款比率以上)的优秀管理团队(班子成员),在我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得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

   鼓励金融机构做强做大,对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存贷款规模50亿以上且市内入库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小法人金融机构当年存贷款规模30亿以上且市内入库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同时存贷款比率达到全市平均存贷款比率以上的,在财政专户开设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监察中小企业债务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支持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的氛围,银行对临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做到不擅自抽贷压贷;认真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积极防范和消除风险隐患,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引导和激励银行业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存贷比、新增贷款、金融创新等指标进行考核,并推选若干家金融要素保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有叠加的,不重复奖励,按从高原则享受。同一事项上级奖励资金大于本市的,不再奖励;小于本市的,给予补差。同一单位当年奖励(不包括银行业年终考评奖励)总额,以当年度市得入库税收为限。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偷税、非法吸储、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政策兑现及考评由市金融上市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等单位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金融上市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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