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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3-1293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3〕18号 成文日期: 2023-04-25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3-04-28 16:39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殖用海管理,促进海洋资源高效、集约、节约利用,加快海水养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用海,是指在海岸线向海一侧,属于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和滩涂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海。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海水养殖权。

第四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科学编制养殖用海规划。因地制宜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实行养殖用海分区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养殖用海审批管理,合理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第七条  严格规范通过申请方式取得养殖海域使用权。沿海各镇因国家建设失地、失海的农(渔)民或转业转产的农(渔)民,为保障长远生计,确需养殖用海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养殖需求,以村民(社区)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养殖用海审批。申请养殖用海主体要明确申请养殖位置、养殖项目、养殖面积、用海期限,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同一养殖类型、养殖品种的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跨年度的同类项目,应与往年项目合并计算,以节约集约用海为原则,申请用海总面积控制在200公顷以内。养殖用海批准后,各用海主体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公开发包经营,确保养殖用海高效利用。

第八条  下列养殖用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具有特别优势,资源价值明显高于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

(二)对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的;

(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招拍挂的。

第九条  鼓励企业参与公开出让养殖海域开发,可采取“公司+养殖户”等多种合作经营模式,统建环保型养殖设施,将养殖用海发包、租赁给沿海原住居民。

第三章  公开出让和权属登记制度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场需求,分年度编制养殖用海出让计划,根据计划制定养殖用海招拍挂出让方案,经市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出让价款、养殖类型、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密度、养殖设施、养殖平面布局、环境保护措施和养殖海域监测、监控、监管要求等相关内容。海上养殖设施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养殖用海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之后,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文件,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养殖用海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用海,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域用途、用海界址范围、养殖类型、养殖方式。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养殖用海日常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制定管控方案,加强养殖用海的日常监测、监管,监控养殖用海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养殖用海管理社会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殖用海行为,有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渔业执法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职权处理或者及时转请相关执法机构处理。村民(社区)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切实维护好本村(社区)所申请养殖海域的管理秩序。因管理不当,出现违法违规用海,且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暂停其养殖用海项目的审批或续期。

第十六条  海洋渔业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养殖用海的日常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海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的,依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的,有关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养殖用海年度出让计划,负责养殖用海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养殖用海招拍挂前期工作经费和日常监管、执法经费。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负责编制水产养殖(用海)规划,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以及管理,进行养殖生产技术指导,对违法用海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负责组织海水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海水养殖项目对港区发展的影响情况。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海域养殖用海的日常管理,及时调解、处理养殖用海矛盾纠纷;负责组织辖区内拟“净海”出让海域的非法养殖设施清理、拆除,拟现状出让海域的利益相关者协调。

以申请方式取得养殖海域使用权的村民(社区)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村(社区)成员的养殖用海承包工作,并维护好本村(社区)的用海管理秩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已批准未到期的养殖用海按照原批准文件规定继续使用。到期后续办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

临政办发〔2023〕18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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