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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3-1292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3〕15号 成文日期: 2023-04-1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3-0008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3-04-24 16:58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切实做好临海市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以下简称养护补贴),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浙农渔发〔2022〕16号)》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农字函〔2022〕68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贴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自2022年发放2021年度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二、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在信息平台上每月均有港内或港外北斗终端报位数据。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或实际从事的作业类型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 (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的渔船,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上限,并分为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

补贴标准上限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对应的标准区间未设定补贴标准上限的,按上一档低档标准区间确定标准,且大中型渔船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标准。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对应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渔业捕捞许可证未注明渔具名称的,按照作业类型中补贴标准最低的渔具类型确定补贴标准。

(二)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占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其中,负责任捕捞补贴各项指标比重如下:

1.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执行6项指标,指标比重为进出港报告35%、船位监测25%、渔具管理20%、渔捞日志10%、定港上岸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5%。

2.小型海洋捕捞渔船,2022—2023年执行2项指标,指标比重为渔具管理80%、海洋哺乳动物保护20%。2024年起增加船位监测指标,指标比重为船位监测50%、渔具管理3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15%。

五、补贴发放审核

(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审核。

1.船籍港定点休渔核定:市内应休渔船首报休渔点在临海市或前所、洞港两港。

休渔期渔船船位监测无停泊在上述范围(港内)点位或因未按船籍港定点休渔事由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的50%;船位监测无停泊在上述范围(港内)点位2次及以上或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扣减100%;市外转入渔船按照转入前实际执行船籍港休渔规定进行发放,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

2021年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但已经执法队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并且办理有效异地休渔手续的,视同船籍港定点休渔;但在2022年之后仍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规定且休渔点不在临海市或前所、洞港,应当由执法队予以通报,并扣减当年度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休渔期间出港情况核定:渔船执有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出海的,按照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等比例核减补贴。其它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出港(出海)无法提供有效“海洋伏季休渔渔船移泊报告”(防台应急响应至解除期间移位情况除外),扣减100%;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被执法立案查处的,扣减100%。

3.钓具渔船自2021年起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主动实行休渔,能提供渔政部门报备资料,且船位监测显示5月1至8月1日按规定实施船籍港定点休渔,可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在5月1日至9月16日禁渔期间,实际从事禁止作业类型的渔船,且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负责任捕捞补贴审核。

1.进出港报告审核。船港通等系统显示年度内(试运行期除外)发生进出港渔船进出港报告率100%且未被立案查处的,可以全额发放该项指标补贴;全年未出港渔船无进出港报告记录的,不扣减;报告率低于100%或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50%;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扣减100%。

2.船位监测审核。因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等规定被立案查处的,扣减100%。

3.渔具管理审核。严格执行渔具管理规定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渔船因违反渔具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扣减100%。

4.渔捞日志审核。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因渔捞日志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10%;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扣减100%。

5.渔获物定港上岸审核。自2022年起执行渔获物定港上岸指标。为此,发放2021年补贴时,暂不考虑渔获物定港上岸指标,调整到进出港报告指标,权重为40%。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记录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6.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审核。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7.以下情形不给予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1)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捕捞被抓扣或被记录的;

(2)暴力抗拒渔业资源执法检查被立案查处的;

(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被立案查处的。

上述审核中的“执法立案查处”是以该项指标为案由的立案查处情况;扣减百分比,也均指扣减“该项指标所占比重”的百分比。各项指标所占比重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事项。

1.证书断档渔船审核: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时间断档的,将相应断档天数按比例予以扣除。

2.“长期无船位监测数据渔船”审核:渔船应当每月都有北斗终端报位数据或新建渔船在办理北斗入网后每月都有渔船北斗监测数据。渔船存在且证书有效期间,出现全月“无北斗监测数据”,按照“无北斗监测数据”出现的月份,将“无北斗监测数据”的月份折算成相应天数按比例予以扣除。

3.减船转产、报废、拆解、灭失等渔船审核。减船转产、报废、拆解渔船按《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日期确定补贴天数;灭失渔船按《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天数。按照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渔船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天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

4.更新改造渔船涉及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变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补贴。作业类型按照年度标准上限表中的具体作业类型来执行。

5.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6号)文件执行。

六、发放程序

(一)申请。渔船所有权人向渔船所属渔业公司(村)提出申请,同时填写      年度国内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领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渔船证书的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留指模);2.渔船有效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进行买卖、拆解的,应提供买卖合同、拆解处理证明等;4.市农商银行等开户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申请人必须与渔船证书的持证人一致)。

(二)受理。经渔业公司(村)审核签章后,由上盘镇、桃渚镇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受理申请,并查验海洋捕捞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证书和申请人身份证等原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报渔船属地渔业镇。各渔业镇对申请人和渔船的真实性、一致性核实签章后,提交至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三)审核。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成立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受补贴申请后,应按职责分工对渔船申请材料相关证件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补贴标准、渔业执法部门提供的补贴扣减意见,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如有扣减,则注明扣减情况及比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形成年度临海市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汇总表(审核稿),由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领导小组召开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统一意见后,形成年度临海市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汇总表(报批稿),上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党委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 

(四)公示。经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将《临海市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汇总表》在渔船所属渔业公司(村)、镇、今日临海及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生产补贴存在异议的,要及时组织专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每次公示存档保管。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应的渔民手中。

(六)总结上报。完成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后,由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并按省市级要求上报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今年是贯彻实施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首年,各单位要加强工作领导,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及解读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关心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渔民及时办理换发渔船相关证书的意识,有关职能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换发证,避免因换发证延误出现证书断档问题,确保发放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配合,做好审核。各部门、涉渔镇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情况的监督,层层落实审核责任,尽职履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集中力量抓好落实。要结合核船核证,加强渔船基础管理,紧密结合渔船年检、捕捞许可年审签证、行政执法处罚等数据或档案,确保纳入补助范围的渔船真实存在、证书齐全有效且各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已严格执行到位,杜绝冒领、骗领和套取补助现象发生,确保补贴数据精准、审核到位。

(三)加强对接,做好发放。各部门、涉渔镇要认真研究补贴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与省市级部门的政策对接,积极推动补贴工作落实。严格遵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程序,按照养护补贴新政策、新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完成当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

本方案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临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流程图

2.浙江省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

3.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领承诺书

4.临海市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汇总表

5.临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

浙江省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

编号:

船    名


渔船编码


船籍港


检验证书编号


渔船登记 

(国籍)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许可

证书编号


建造完工日期


船体材质


达到限制船 龄的日期


双控功率

(千瓦)

船    长

(米)

总吨位

(吨)

主机总功率

(千瓦)

渔船所属地区


船舶种类

捕捞渔船

作业类型一


渔具名称


作业类型二


渔具名称


渔船所有人

姓      名


居民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渔船所有人

地      址


渔船所有人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帐  号


是否正常从事

捕捞生产活动

□是   □否

拟申请

补贴金额(元)


负责任捕捞

补贴拟申报

金额(元)


海洋伏季休渔

补贴拟申报

金额(元)


负责任捕捞

补贴情况

(元)

进出港报告

船位监测

渔具管理

渔捞日志

渔获物

定点上岸

水生野生

动物保护







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渔船所有人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渔业基层组织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属镇 (街道) 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每份申请表仅限填写一艘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并负责信息录入和档案留存。

附件3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领承诺书

(      年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船舶浙临渔           所有人,已知晓浙农渔发〔2022〕16号文件关于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船位监测、进出港报告、船籍港休渔等七项指标所对应的相关制度,自觉履行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义务。

我船在202   年度已经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本人愿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申领人:        签字〈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临海市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汇总表

制表单位:                      (盖章)


序号

船名

船长

船体材质

渔船编码

作业类型

作业方式

主机总功率

(kW)

渔船所有人

信息

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

系统测算单船最高申领补贴金额(元)

补贴年度内执行情况

是否老旧渔船

核算补贴金额(元)

姓  名

(村)

海洋伏季休渔

(50%)

负责任捕捞(50%)

进出港报告

船位监测

渔具管理

渔捞日志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





























































附件5

临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1.浙江省      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农商银行等开户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8.报废、拆解、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捕捞渔船需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和处理证明》复印件;

9.灭失的捕捞渔船需出具《渔船灭失证明》复印件;

10.新造渔船需出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临政办发〔2023〕15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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