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44/2023-1287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农〔2023〕37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临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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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的管理,现对《临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4日 临海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为稳粮增产和农业增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组织实施的、由各级财政补助的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 第三条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是在一定区域内集成推广优良品种、“两壮两高”和精确定量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全程机械化生产等农业技术,实现增产增收、节本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粮食生产项目。创建作物包括大小麦、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早晚双季稻、玉米、大豆、蚕(豌)豆、番薯、马铃薯等。 第四条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是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的主要平台,相关单位及农技推广机构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开展观摩培训和技术服务,组织测产验收,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镇(街道)主要负责本区域项目申报、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培训观摩、测产验收、总结绩效、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要创建积极性高,具有较好种植水平和生产管理能力,粮食单产高于所在镇(街道)平均水平,能落实好各项技术措施,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 第六条 创建田块要相对集中连片,地力较好,排灌方便,交通便利。创建面积要求100亩以上,其中省级千亩示范方要求1000亩以上。鼓励千、百亩集中连片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农业企业等规模种粮主体申报。 第七条 创建目标要明确,早稻、连作晚稻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单季晚稻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其中省级单季晚稻百亩攻关方目标亩产900公斤以上,优质品种(部颁三等以上)创建目标可下调10%,其他作物比全市平均每亩增产增收或节本增效5%以上,并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均衡增产或节本增收。 第八条 项目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要明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创建作物和面积、创建目标、主栽品种、主推技术,并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1),由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择优选择。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结合当年度实施计划,邀请专家择优评选,并向社会公布。全市每年计划创建粮食示范方10个以上,原则上同一主体一年最多创建一个。 第十条 项目实行双向合同化管理,农业农村部门与所在镇(街道)签订项目合同,镇(街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落实好技术措施,建立生产管理档案(附件2)和财务账目,做好田间记载、标牌树立、测产验收等工作。项目所在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管理,明确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方案,协同做好技术指导、田间记载、树立标牌、观摩培训、测产验收等工作。农技推广部门要落实关键技术措施,做好技术指导、田间记载、观摩培训、测产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要制作稳固规范的标识牌(附件5),并全程放置在开阔醒目的位置,标识牌应包括实施地点、创建作物及面积、主栽品种、主推技术、实施单位及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示范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提炼技术措施,推介典型经验,扩大示范影响。 第四章 测产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必须进行测产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要提前3天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测产验收参照《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验收完成后,填写《测产验收表》(附件3),作为年度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设立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示范方给予创建补助,其中省级按省定标准补助,市级每个补助2万元,不重复补助。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技术推广、物化投入、社会化服务、观摩培训、树立标牌、测产验收、考核评价等。除特殊情况外,对未按要求创建或产量目标不达标的按比例核减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时,须填写《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4),提供项目合同、财务账目、物化补助发票、生产管理档案等材料。 第十八条 每年开展水稻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评优活动,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名,综合评定优秀示范方,给予奖励。一等奖不少于1.5万元,二等奖不少于1万元,三等奖不少于0.5万元。获奖项目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需要,不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项目效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临农林〔2017〕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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