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 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古城街道军体路4号)。书面意见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附本人身份证、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人:冯丹 联系电话:85320066 特此公告。
附件: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相关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了位于军体路的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办学条件,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日益增长需求,促进我市教育公共事业发展,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见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台州初级中学宿舍楼及大门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8户,总房屋建筑面积约320㎡,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8号); (六)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用途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 本征收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3年1月10日,确定砖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格12850元/㎡。 八、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5.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6个月。每户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元的,按照600元计发。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住房的,一手房凭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屋有摆酒营巷安置房(现房)、立发路安置房(现房)、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期房)三处。 摆酒营巷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出让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775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75元/㎡,多层房屋阁楼6925元/㎡。提供建筑面积75.70㎡、75.74㎡、76.54㎡三种套型多层住宅,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 立发路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38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3900元/㎡。提供88.69㎡多层住宅,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地下停车位今后在小区内以招投标形式出售。 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住宅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14000元/㎡,自行车房(储藏室)4500元/㎡。提供建筑面积约59.77㎡、61.95㎡、72.87㎡三种套型高层(小高层)住宅,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自行车房(储藏室)一间。 2.安置房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内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屋选择房型。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控制标准的,其突破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左右)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且该户在临海市区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的,可选择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屋小于60㎡房型的安置房进行安置,但房款结算按照房款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安置房屋个别房型数量有限的,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3.房款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的房屋,按 1:1 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 1 ㎡房屋调换 1 ㎡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房屋,按 1:1.1 标准予以调换,即征收 1 ㎡房屋调换 1 ㎡房屋并按评估计算、结清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增加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基准价(立发路安置房优惠价:9174元/㎡、花街丝厂地块安置房优惠价:9374元/㎡、摆酒营巷安置房优惠价:9149元/㎡)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安置房面积,以市场评估比准价格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结算购买。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1、2。 4.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6.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7.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计算。每户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少于600元的,按照600元计发。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按期签订补偿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9.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三)房票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根据房票安置协议发放房票。 2.房票安置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一项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但其中购房补助不再享受。 3.房票票面金额应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增加补偿金额、装修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搬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并入房票票面金额。 4.房票发放。 (1)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申领房票。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凭房票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2)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被征收人可以确定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 (3)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5.房票使用。 (1)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新建商品房,或者选择购买政府(含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 (2)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购房补贴有效期限为10个月。 (3)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下同)的签订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购房使用的票面金额。 (4)房票记载人应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 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的,根据房票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和房票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享受不同的房票补贴。票面金额(含房票补贴)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补足。 (5)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和套现。 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无论任何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补贴部分金额。 6.房票补贴及结算。 (1)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含)的,房票票面金额全部一次性兑付结算。房票未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一次性结算。 房票补贴如下: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8%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6%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0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的补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2)房票有效期限内购房,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0%的,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金额在房票生效10个月后结算。房票补贴按票面购房使用部分金额4%给予一次性补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3)房票记载人未在房票补贴有效期内购房使用的,房票生效10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结算,不享受相应房票补贴;房票生效10个月后可申请房票票面金额一次性兑付结算,并可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7.房票兑付。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房票记载人未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票生效10个月后凭房票、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兑付后收回。 8.其它关于房票补偿的相关事项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8号)执行。 九、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5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其他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1.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1)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中 间:+0% 西灿头:+2% (2)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中 间:-1% 北灿头:+1%
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附件2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屋层差调整价格表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