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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制度
  • 发布日期:2023-12-08 16 : 36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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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分别答复,集中归档为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

    承办职能科室,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并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局法制人员负责对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科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办科室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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