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临海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15条”“省25条”硬措施,严格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市直属各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工矿商贸、建设施工、涉海涉渔、特种设备、城镇燃气、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死亡人数、性质及影响程度,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监管单位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一)警示; (二)约谈; (三)一票否决; (四)党纪政务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一)行政处罚; (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联合惩戒;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发生一起亡人或者影响较大非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属地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示,并限期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对该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分管负责人对该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该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镇(街道)或部门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进集体资格,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处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七条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第十八条 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救援不力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务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已按照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工作负责、措施有力,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事故的,应免予追责问责。 第三章 问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办提出倒查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府办、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安委办等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省、台州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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