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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3-1329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3〕65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25 |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3-0028 |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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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和留驻本地优质企业力度,促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项目奖励政策 (一)项目投资奖励。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三年内投资强度达到临海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效益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招商项目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五年内,任一年度亩均效益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再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投资的项目,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属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项目经营奖励。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五年内,按企业新落地项目年度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亩均效益未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年度不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50%。 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因实行主辅分离制度,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总代理等,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高质量发展贡献度500万元以上的,可按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兼并重组奖励。项目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我市现有企业,且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按交易额的0.5%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50%;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按交易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100%。 (四)场地租赁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给予最高5年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核算标准为:单个企业按照年度实际租金额的60%进行补助,最高30万元/年。补助起始时间以发票开票时间为准,一年补助一次。补助期内对外转租或连续一个月无正常经营的,取消补助。 (五)外资招引奖励。外资总投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利润再投资项目,每年按当年度新增实到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最高2000万元。当年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其中高新技术服务业项目每年按当年度新增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其他服务业项目每年按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 (六)项目引荐奖励。对项目引荐人(不含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引进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商住项目、PPP项目、基金项目、人才项目)进行奖励。 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5亿元(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10亿元(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央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奖励系数为前述的1.2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新引进实到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4‰给予奖励;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6‰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其实际投入资金奖励,奖励系数为前述的1.2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引进现代农业项目奖励。农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农产品加工型或全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农业流通类项目年度高质量发展贡献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落户地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参照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重大项目扶持 (七)产业政策扶持。为进一步加快临海市产业发展,可在本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细分产业政策。 (八)产业基金扶持。市政府设立产业基金,可用于重大招商项目的投融资合作与扶持。具体按照临海市产业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九)项目用地保障。对重大招商项目用地予以重点倾斜,优先纳入我市项目用地储备库。对投资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非营利性项目,以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公益性的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十)用地价格优惠。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土地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十一)一事一议政策。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 1. 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产业项目; 2. 符合招商项目标准的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 符合《台州市“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实施办法》标准的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项目; 4. 总投资超过1亿美元(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5. 年进口额累计超过20亿元或跨境电商年累计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 6.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其他重大项目。 三、附则 本意见奖励对象指经认定符合招商引资条件且在我市境内具有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享受本意见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投资条件达到招商项目标准。 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意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个政策体系内享受。未签订“一事一议”协议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产次年起五年内累计的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的80%。 投资协议需明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绩效目标、奖励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意见由项目投资企业或招商引荐人向项目落户地提出申请,经项目落户地考核后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项目落户地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一企一档,形成涵盖项目洽谈、推进、决策等环节的完整档案,并报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存档。 本意见所指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均不包含地价款,且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以土地交付之日起三年内经认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准。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5日起执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海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海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效益标准 2. 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海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效益标准
备注:1. 投资强度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项目总面积。 2. 亩均效益统计口径同浙江省亩均论英雄所统计的口径一致。 3. 容积率在2.0以上的项目,约束性指标换算成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4. 享受本意见的工业项目约束性指标需同时达到临海市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指导性指标值。 附件2 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 临海市外浙商或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总部和地区总部。具体标准如下: 一、综合性总部标准 (一)承担在全球、全国布局的所有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运营、财务结算、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职能,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企业不少于1家; (二)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00万元,年度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800万元。 二、地区总部标准 (一)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外的企业,授权履行台州市域及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年度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不低于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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