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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3-1329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3〕64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25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3-002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海现代医药化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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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临海现代医药化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临海现代医药化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技创新战略,集聚创新资源,助推医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化学原料药生产基地,规范浙江省临海现代医药化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体基本情况 第一条 综合体位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洋医化产业园南洋九路以东,总占地面积82.7亩,规划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一期已建成面积3.5万平方米。 二、入驻条件 第二条 入驻综合体的项目要符合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与化工新材料、医药产业一致或密切关联的研发和试验发展类、产业化、服务类项目,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高层次人才项目。为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对应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特优人才、高级人才项目或市外相当层次的人才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列入台州市先进制造业产业目录的项目。 第三条 经临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具有积极影响的其他项目。 三、入驻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请入驻综合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 项目申请。入驻机构向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入驻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书等有关材料。 2. 项目评审。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先进性、投资、人员、产出效益等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准入及入驻面积,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 入驻通知。向通过审核的入驻机构发放《入驻通知书》。 4. 项目入驻。临海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应在《入驻通知书》发放后一个月内根据综合体空间布局落实场所,以协议出租方式与入驻机构签订入驻协议,租赁价格结合周边市场价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为准。 四、考核评估 第五条 管委会牵头组织对入驻机构开展绩效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房租补助。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入驻项目最高5年的房租补助,物业、水电等费用由入驻机构自行承担。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房租补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实际租金额的60%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享受补助期内,入驻机构对外转租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补助。 第七条 设备投入补助。入驻机构设备投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政策或临海市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个政策体系内享受。 六、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临海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综合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 第十条 入驻满12个月后进行首次考核,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年度和入驻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入驻机构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入驻项目期满不再续驻的或因故提前终止入驻协议的,运营机构协助办好退出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临海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及时解除协议并要求其限期退出: 1. 连续2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2.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的; 3. 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入驻机构应在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入驻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入驻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标准
注: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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