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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44/2023-1327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农〔2023〕207号 成文日期: 2023-12-01
发布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65-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3-12-04 16:00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公用品牌建设,规范公用品牌管理,现将《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维护公用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主要是指在临海市辖区内生产的种植类、畜禽类、水产品类、林产品类农产品及加工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第四条  公用品牌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高位推动,由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开展品牌的授权、管理、保护、品控、营销工作,并授权临海市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主管,农业企业和农民合用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公用品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择优、无偿、客观、公平、公开、公正;

(三)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协调;

(四)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共同发展;

(五)公用品牌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六条  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和临海市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要求,对公用品牌进行管理、运营。

第七条  使用公用品牌的农产品质量受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品牌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  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职责:

(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用品牌推广使用的宣传、组织、培训和考核考评工作;

(二)组织引导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公用品牌,对提交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做好审核、备案等工作;

(三)对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服务等信息,以及消费者对公用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做好各类数据收集、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品牌使用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地、农产品或主要原料产地均在临海市境内;

(二)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三)申报产品必须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具有专业机构检测报告或其他生产许可证明材料,严禁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

(四)产品质量稳定,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22000、HACCP、SC、GAP等认证称号之一,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可优先申请使用公用品牌。

第四章  品牌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应按要求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主体填写《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单位规章制度、申请主体的产品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推荐,报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牌办”);

(二)品牌办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

(三)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对申报主体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拟授权品牌使用主体及产品目录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与授权品牌使用主体签订《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使用年限等相关情况,并颁发许可证书。

第五章  品牌标识和包装

第十一条  公用品牌的标识和包装使用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用品牌标识样式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公用品牌标识、包装由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实行发放登记、编号管理;

(三)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经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核准备案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强链接”或“弱链接”形式来印制和使用公用品牌标识、包装。“强链接”指的是授权企业使用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统一监制的包装和版面设计,“弱链接”指的是授权企业在自有包装的基础上,按照公用品牌标识在授权企业品牌标识之左或之上的原则设计与制作包装;

(四)公用品牌标识、包装为基本视觉识别包装,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必须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工作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国家包装与标识要求,标明信息;

(五)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必须按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公用品牌;

(六)在产品包装设计标注公用品牌时,严格按照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组合和比例等内容;

(七)建立严格的公用品牌包装及使用相关规定,并配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公用品牌包装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第六章  品牌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公用品牌在营销使用过程中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用品牌的营销服务采取统一营销与自主营销相结合的营销模式;

(二)统一营销是指由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设立或许可设立的市内外直营连锁、大型商场超市专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展示中心、配送中心)专营店摊、各类互联网电商平台等。自主营销是指获得公用品牌使用资格的各类主体自行组织开展的经营销售;

(三)统一营销平台形象视觉识别,由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统一审核把关;

(四)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进行自主营销的,必须注重维护公用品牌形象,不得在公用品牌标识、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有损公用品牌形象的情形。

第七章  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被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销售活动中使用公用品牌;

(二)对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公用品牌主办、协办或组织参与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商超对接、产品推介、评奖评优等活动。

第十四条  被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用品牌农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建立生产记录台账,并接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统;

(二)严格按照公用品牌质量标准要求,提高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管理,确保质量过关、供应充足;

(三)不得擅自在未授权的产品上使用公用品牌,不得宣称未授权产品为公用品牌产品;

(四)按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及时了解市场对公用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维护公用品牌的质量和声誉。

第八章  品牌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凡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或标识必须经过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审定备案,并不定期抽查核查。对不规范行为,由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出具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授权主体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用品牌的,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每届授权有效期两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评审通过后,重新签订授权合同;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未通过评审,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在公用品牌生产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授权合同,取消公用品牌使用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公用品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的;

(四)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公用品牌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公用品牌或其包装的;

(六)其他违反使用授权合同,侵犯临海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公用品牌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合同等,交回所有印有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包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2. 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



《临海市“好食来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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